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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瀏覽次數: 0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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