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醫療互助金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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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市____律師事務所
乙方:上海市律師協會
為律師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時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減少律師的后顧之憂,甲乙雙方就參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師醫療互助金一事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上海市律師醫療互助金,時間為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參加互助金人員每人每年交納人民幣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繳清。
2.甲方參加互助金人員,在互助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乙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具體標準如下:
1)意外身亡給付人民幣50,000元。(因斗毆、酒后駕車、自身傷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2)疾病身亡給付人民幣10,000元。
3)患惡性腫瘤、尿毒癥、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癱瘓、冠狀動脈搭橋手術、重度腦中風、心肌梗塞等七種重大疾病之一的,經確診后給付人民幣50,000元。(其中嚴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腦中風是指有嚴重后遺癥,生活不能自理者)
4)住院每日給付人民幣40元,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60天。
3.甲方參加互助金人員在互助的有效期內發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甲方人員報銷部分醫藥費:
1)一般門急診醫療費用
(1)帳戶段費用乙方不予承擔,由甲方人員自負;但其中甲方人員去藥房購買藥品或去醫院看病發生的乙類藥品10%部分,乙方予以報銷80%;
(2)自負段費用,乙方按甲方參加人員實際自負部分承擔80%;
(3)共負段費用,乙方按甲方參加人員實際自負部分承擔90%;
2)住院或急診室留院觀察醫療費用
乙方按甲方參加人員實際自負部分承擔80%;(10%乙類藥品自負部分由個人自理)
3)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
乙方按參加人員實際自負部分承擔80%;
4)以上一般門急診醫療費用,乙方為甲方人員每人每年累計承擔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住院或急診室留院觀察的醫療費用,乙方為甲方參加人員合并累計承擔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其中手術費限額為5000元,醫療醫藥費15000元)。
5)報銷請帶好醫藥費發票和病歷卡,由事務所指定專人辦理。
6)本互助金只限參加人員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冒名頂替,一經發現,取消其報銷資格。
三、1.甲方參加互助金必須以全體專職律師和全體專職行政人員整所參加。專職律師或專職行政人員是指勞動人事關系在甲方單位或從甲方退休的原專職人員,不包括兼職律師以及從其他單位退休后從事專職律師的工作人員。
2.甲方參加互助金人員應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稱社會醫保)甲方參加人員患病必須在全市醫保規定的醫院就診。
3.甲方申領互助金應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提供的醫療費用憑證必須是社會醫保的專用憑證,接受治療的內容應在社會醫保允許的范圍內),且應在相關事件或醫療費發生日60天內申領,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4.七種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內由醫院確診的,如在參加醫療互助之前發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給付的待遇。為體現醫療互助金互助共濟的精神,意外身亡給付50,000元和大病給付50,000元,乙方參加人員終生只能合計享受一次,不能重復或是迭加享受。
5.計劃生育、分娩發生的費用由社會醫保統一報銷、發放補貼,本互助金不再予以報銷。
6.在互助有效期內,甲方參加人員如因發生轉所等原因離開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則執行:
1)如繼續在本市律師行業,其互助待遇可繼續享受至本協議期滿;
2)如離開本市律師行業,其互助待遇自辦妥離開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及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異議,由雙方參照社會醫保的有關規定及律師醫療互助共濟的特性協商解決。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繳清全年參加人員互助金后生效。本協議期滿,雙方如無異議,有效期自動順延一年,以后如此類推。但甲方需在順延期的第一個月內繳清相關的互助金。否則,視為協議終止。
甲方:上海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乙方:上海市律師協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