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養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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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愛幼護幼的優良傳統,使不幸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維護被寄養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被寄養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孤兒家庭寄養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一)乙方同意接收寄養甲方所屬兒童村孤兒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籍貫:_________。
(二)寄養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本市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處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4.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與鄰里關系融洽。
5.乙方的年齡必須在三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或相當于)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6.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無償撫養被寄養兒童。
7.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8.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9.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10.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11.其他應當保障被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
(一)甲方定期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導寄養工作。
(二)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三)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三、寄養協議的履行
(一)雙方簽訂寄養協議后,必須對寄養兒童安排試寄養,實施試寄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_日。
(二)寄養協議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時變更。確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養協議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三)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議。寄養協議解除后,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負責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門報告,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七)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
乙方需準備下列證明:
1.縣、市級醫院健康證明。
2.當地派出所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社區證明。
4.工作單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