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購買商鋪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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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 支付合伙債務;5. 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二)合伙人的義務: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條 禁止行為。(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屆滿;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銷;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第十五條 其他。(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略)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