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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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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 托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 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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