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委托經營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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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決定將自己所有的通成世紀廣場的鋪位在委托經營期限內委托乙方經營,具體委托事項約定如下:
第一條:委托經營場地
商鋪坐落位置: (基本情況以商品房銷售合同所示為準)
商鋪建筑面積: 平方米 商鋪使用面積: 平方米 商鋪總價款為: 萬元
購房合同號:
第二條:委托經營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涉及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事項均委托于乙方處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具體委托經營事項
1、乙方可以聘請國內外商業專家和專業零售不動產管理公司合作經營管理;
2、乙方有權自行確定、調整商鋪的經營范圍及經營模式;
3、在保證甲方約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獨立處理一切于商鋪經營有關的內外事務。
第四條:委托經營期限
本合同約定商場鋪位的委托經營期限為: 年。自乙方正式營業(不包括招商期間的四個月試營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開始計算至 年 月 日時止。
第五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在委托經營期間有權按照約定的時間、金額向乙方收取商鋪經營回報收益。雙方約定:
回報利益以貨幣(人民幣)方式收支。
乙方自本合同約定委托經營期限開始日( 年 月 日)起每滿三個月后(先付后租)于次一個半月為結算日,向甲方支付一次商鋪經營回報利益(含稅)。商鋪經營回報利益計算方式如下:
商鋪經營年回報利益=商鋪總房價數×7%
2、商鋪的回報額及支付期限:甲乙雙方約定按簽定已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所實際成交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委托經營管理期間的回報額,即按購房合同金額的7% 支付年租金。
商鋪經營回報利益屆時由甲方自行憑本委托經營合同書由乙方直接打入甲方在按揭銀行的帳戶或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指未辦理按揭的)。
3、在委托經營期間,甲方同意乙方因規模經營和品牌效益需要與第三方合作經營;同意乙方因經營之需而對商鋪進行重新分割、布局。委托經營期滿時,在甲乙雙方不在繼續維持委托經營關系時,乙方承諾將該商鋪恢復至原有狀態。
4、甲乙雙方約定,在委托經營期間一切經營活動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經營活動。
5、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經營管理活動,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經營活動所必須的條件(應及時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明以及必須的簽字、蓋章之類的手續。)
6、因商鋪經營管理活動所產生的各項稅費,乙方依法為納稅義務人的,全部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委托經營所得(租金所得)而產生的各項稅費,甲方依法為納稅義務人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7、在委托經營期間,有關商鋪房屋、設備、設施正常維護所需維護費和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經營管理費、廣告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8、在委托經營期內,商鋪的產權屬于甲方。乙方對商鋪無處分權。乙方除對商鋪實行正常經營活動外,不得有銷售、抵押商鋪的侵犯商鋪所有權人的行為。
9、在本合同委托經營期限屆滿時,甲方如需出售、租賃或另行委托他人經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承租及經營權。
10、商鋪的財產以外保險,由甲方出資投保,受益人為甲方。
11、在委托經營期限內,甲方如發生產權轉移行為時,其產權受讓方須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商鋪經營回報利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約履行。若乙方在逾期5個工作日內仍未支付的,自第六個工作日起逾期每日可按三個月商鋪經營回報利益的萬分之三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2、本合同執行期間,甲乙雙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的履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視為違約,違約方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不可抗力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鋪損失或滅失,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說明情況,乙方對此不負修復或賠償責任。遇投保財產損失、滅失的,有關賠償責任認定以保險公司理賠調查結果為準,按〈投保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合同期滿的商定
在本合同正式履行期間,乙方會同有關方面召集商場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本合同委托經營期滿前三個月就以后的重大經營決策和合同續簽事宜由乙方與業主委員會洽商確定。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決:
1、提交
2、到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生效、其他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形成書面補充約定,所及事項以最后書面補充約定為準。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開發商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