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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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1.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名稱、電話、地址,并交付顧客保管。
2.顧客遺失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洗衣業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的,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顧客未提示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委托第三人代領衣物的,洗衣業者可請求其出示身份證明,并請求簽收。
4.前款情形,顧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應釋明衣物送洗的事實。
5.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的,該洗衣憑單無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無效,其權利義務依涂改前的內容定。
第二條 送洗衣物的檢查與點收
1.顧客在送洗衣物前,應先檢查該衣物有無特殊污漬、裂縫、紐扣松動或其他因洗滌而可能毀損衣物的情形。經檢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業者時應一并告知。顧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的,洗衣業者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2.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發現衣物有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立即告知顧客,并記載于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于告知致使發生損害的,不得以顧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3.顧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應自行檢查衣物內有無貨幣或其他物品,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內發現上述物品的,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還。
4.洗衣業者違反前款義務致使損害產生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于檢查的,其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第三條 洗滌標示與洗滌方式
1.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
2.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
3.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因洗滌標示不正確,或依顧客指示的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水、變形、變色、移染、污漬、毛、脫線、勾紗、里襯剝離、配件剝離、硬化等情形者)或滅失的,洗衣業者不負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除外。
第四條 衣物不能返還時的賠償數額
1.送洗衣物因可歸責于洗衣業者的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的,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的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無發票或其他單據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1)于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的二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人民幣(下同)_________元為限。
(2)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的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_________元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間,依第八條約定確定。
2.顧客與洗衣業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_________元者,洗衣業者可加收洗衣費用。
3.洗衣業者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賠償后,發現送洗衣物的,應立即通知顧客。顧客可于通知到達后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的賠償金額后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4.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定情形的,顧客不得請求恢復原狀。
5.洗衣價為折扣價的,仍依無折扣價計算上述賠償數額。
第五條 衣物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1.送洗衣物發生毀損的,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的價值,減損價值的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1)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三款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為限。其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倍為限。
(2)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為限。
(3)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五倍為限,其因其他過失致使產生毀損的,亦同。
(4)顧客送洗的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的,可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因洗滌或保管的過失致使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2.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的,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但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重置價格為限。
第六條 重大毀損擬制為滅失的約定
1.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的,視為第四條規定的滅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毀損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嚴重縮水、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使不適合顧客穿著的。
(2)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變色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的情形,致顧客不愿穿著的。
(4)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實際已喪失衣物的穿著功能,與滅失無異,應視同衣物滅失,由洗衣業者負滅失時賠償責任。
3.當事人就毀損程度是否重大發生爭議時,為求公允,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予以鑒定,以確定衣物的毀損狀態。
第七條 送洗衣物毀損時的返還
洗衣業者已依第五條規定賠償的,顧客仍可請求返還送洗的衣物。
第八條 洗衣業者的交付、保管義務
1.洗衣業者應在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工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的,應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內完成之。
2.洗衣業者超過前款規定期間5日,仍未完成洗滌工作者,洗衣費用應予減半。顧客未在第一款規定期間屆滿后領取衣物的,洗衣業者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費保管一個月。
第九條 顧客的取回義務
1.顧客應在前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免費保管期間內取回衣物。
2.顧客超過前條免費保管期間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業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費用百分之一數額計收保管的必要費用,但其數額不得超過保管六個月時的保管費用總額。
3.前條第二款情形,洗衣業者可定六個月的期限,通知顧客,聲明如不在期限內清償,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償。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洗衣業者(蓋章):_________ 顧客(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