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檢驗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檢驗方: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驗方)接受委托方書面檢驗委托。委托檢驗申請單(以下簡稱委托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本協議以委托方代表人在委托單上簽名蓋章,檢驗方加蓋受理騎縫章后生效。 二、委托方應如實填寫委托單,如有必要,還應根據檢驗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單據及相關資料。 三、檢驗方按委托方在委托單上填明的檢驗要求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委托方必須注明要求使用的檢驗方法。 五、檢驗方的檢驗時間根據檢驗內容而定,原則上以檢驗方公布的時間為準,特殊情況雙方協商確定,并在委托單上注明。 六、檢驗方檢驗收費按有關規定計價。對于批量樣品如需減免檢驗費用的,委托方應在委托時與檢驗方協商確定,并在委托單上“備注”欄內注明。要求加急服務的,需支付加急費。 七、檢驗方接受委托方自送樣品的檢驗,檢驗報告僅對樣品負責。 八、對于某些項目,檢驗方需要分包檢驗的,檢驗方應以書面或電子媒體形式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或上級管理機構指定的分包方外,檢驗方為分包方的工作對委托方負責。 九、檢驗方在接受委托時,須詳細審核委托單內容。在確認委托方的委托及要求后,應填寫委托單同一頁上的領證憑條交付委托方,委托人憑此查詢及索取檢驗報告。 十、檢驗方的檢驗報告有固定的格式,并僅提供唯一正本。如對檢驗報告有特殊要求,委托方應在委托單上“備注”欄內注明。 十一、檢驗報告通常采用中文書寫。如需采用其他語種,委托方應在委托單“備注”欄內注明,并用相應語種填寫有關內容。 十二、委托方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須在一個月內憑檢驗證書原件向檢驗方要求復檢,檢驗方應于十日內安排復檢。復檢結果維持原檢驗結果的,委托方須按規定向檢驗方支付復檢費。復檢結果確認原檢驗結果有誤的,檢驗方不再收取復檢費。委托方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協商不成時,應與檢驗方書面協議,委托仲裁機構仲裁。 十三、委托方對本協議及委托單有不明之處,應在填寫委托單時,向檢驗方工作人員咨詢。協議自填單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檢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