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0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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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j-XX-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一)項目名稱(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地址(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項目咨詢業務范圍: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第三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義務 (一)咨詢人的義務 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2.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咨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后,咨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征詢委托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設施工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咨詢工作順利進行。 4.咨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咨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第四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權利 (一)咨詢人的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4.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二)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以事實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咨詢人、委托人的責任 (一)咨詢人的責任 1.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稅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4.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5.咨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咨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責任 1.委托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委托人應按實際所延長的時間相應延長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并補償咨詢人額外的酬金。 4.委托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咨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贛計收費字〔XX〕1177號)的規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正常服務、附加業務和額外服務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給咨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二)咨詢人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含當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詢人自身原因延誤支付,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咨詢費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四)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五)雙方同意用________貨幣支付酬金,按________匯率計算。 (六)雙方同意:簽訂合同時預付總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當提交咨詢成果初稿時,預付總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二)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十條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咨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簽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簽字)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詢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