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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食品業A公司特許合同樣本

          添加時間:2017-11-28 15:42:47
          瀏覽次數: 0
             序言  
            a公司(以下稱“本部”)與______(以下稱“加盟店”)本著互相協作和信任的原則,就使用由總部開發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統和形象,開發食品零售店事業,以穩定和擴大雙方的經營事業,獲得利益,特簽訂本合同。
            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業的成功,總部開發了以a公司為標志的統一設備、部品、設備、店鋪運作形式等統一的特定經營技術系統,通過不斷改善和實踐,a公司商標和服務標志,表示a公司的標簽、招牌、著作權等一系列的營業象征的統一性已被消費社會廣泛認識,并由此確立了信譽。 
            加盟店同意總部規定的a公司系統的形象設計和企業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條規定,經營由a公司商標表示的食品零售店。總部以此為條件同意給予加盟店這種營業資格。為此,雙方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關文字的定義 
            “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系統,是a公司的注冊商號、商標、標志和與服務標志、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方式、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序及營運有關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a公司店鋪”:a公司店鋪指使用屬于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食品零售店。 
            “a公司商標”:指稱為a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a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簽、樣式及其它一切營業象征。 
            “a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并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  獨立的當事者 
             1.本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a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  加盟店的資格 
            1.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成為a公司連鎖加盟店: 
            (1)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2)受過總部規定的訓練,并按要求完成訓練內容,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3)經與總部協商,被認定可以經營a公司店鋪的特定店鋪(經營)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  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本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第七條規定的場所開設、經營a公司店鋪的權力。
           
            第五條  商標的使用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鋪中使用a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的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為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商標,須事先征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公司商標。 
            5.事先未得總部書面承諾,加盟店不得在登記商號中出現a公司字樣。未經總部同意私自注冊了此類商號則須無條件消除。    第六條  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范圍和方法使用a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 
            2.加盟店使用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降低a公司形象,損害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2)除為a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職工傳授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傳授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條  店址選擇 
            1.加盟店店鋪設在__________處。 
            2.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徑250米(直徑500米)范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其他a公司店鋪。 
            3.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商業結構狀況認為,在現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設a公司店,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總部可以自己或讓第三者在同一區域經營加盟店。 
            4.第二款對位于商業繁華區和準繁華區的加盟店不適用。
           
            第八條  店址的變更 
            1.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變更在第七條第2款規定區域內的店鋪時,可以向總部提出變更申請。 
            2.總部認為變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應即刻作出答復,并須對選擇新店址進行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3.加盟店應支付總部進行上述所列調查等的費用。    第九條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條第1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a公司店(以下稱追加建店)時,除以第七條第1款的店鋪為對象的本合同外,還必須與總部另簽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2.如總部認為該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經濟、人才條件,而且也符合a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就必須同意,但是總部不承認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為對象的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后,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300萬日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a公司特許連鎖合同規定的費用和為追加建店而進行調查的費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十條  a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 
            1.加盟店承認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只屬于總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人垢經營技術資產,受法律保護。 
            2.加盟店承認,a公司商標為a公司連鎖統一的營業象征,屬總部所有。 
            3.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地研究、完善和積累。    第十一條  經營指導及幫助 
            1.為使加盟店能持續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和兩名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工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a公司店鋪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3.開業后,如總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兩名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工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加盟店向總部支付本項教育進修所需的一切費用。 
            4.加盟店開業前后5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本部開發部官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5.加盟店必須參加一年二次的定期總會及總會召開月以外的定期經營月會和臨時經營者會議。總部應提前一周通知開會日期。 
            6.除經營者會議召開周外,總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營運部項目負責人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主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營運部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8.加盟店在接受總部指導期間,允許總部的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與加盟店的商品庫存、店鋪經營、現金存款、原始票據等有關的各種資料。 
            9.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長和職工。    第十二條  店鋪地理位置的調查 
            總部要為加盟店選擇店址進行地理位置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所在地區發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專門調查。
           
            第十三條  店鋪開發的相關事項 
            1.為維護a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的店鋪結構,內外裝修裝飾要符合總部規定的標準。 
            2.為維護a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總部指定的有此資格的建筑設計事務所負責店鋪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內外裝修裝飾等的設計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內外裝修裝飾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總部從經營建筑設計事務所公正的資格審查的施工企業中招標決定。 
            4.為維護a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5.為了通過集中采購以降低成本,獲得利益,加盟店同意從總部指定者處購買營運必需的設備、裝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對加盟店的店鋪改造、購置設備等的申請,總部要作認真研究,并與加盟店協商、協調,決定樣式、品位、品質,幫助實施。 
            7.對于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發票、封口紙、提貨袋、標簽及其它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指定的產品,同意從總部指定者處購買。 
            8.加盟店同意向“a公司商業協同組合”租賃總部開發的售貨機,并按規定程序操作。 
            9.確認本條所列各項的購買資金全部由加盟店負擔。    第十四條  促銷 
            1.總部要計劃和實施,以維護a公司連鎖全體利益為目的的宣傳、廣告等促銷活動。 
            2.前項的各種促銷費用,按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3.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它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征得總部同意后才能實行。    第十五條  協助銷售 
            1.總部對加盟店的銷售進行以下幫助: 
            (1)推薦進貨渠道。 
            (2)推薦進貨品種、品目。 
            (3)對設定標準零售價格提出建議。 
            (4)提供總部和進貨單位收集的有關銷售情報。 
            (5)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2.加盟店同意,與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交易時使用總部指定的合同書,締結長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條  進銷價格的設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總部推薦的商品進貨,就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銷售。 
            2.如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明情況,總部應根據甕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其實際相符的價格建議。 
            3.加盟店要從非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采購時,應事先書面向總部說明理由,征得總部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加盟金 
            1.加盟店于簽訂合同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金250萬日元。 
            2.加盟金中,50萬日元為第十一條第2款規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費用;200萬日元用于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費價格及支付總部用于為加盟店開業而進行的地理條件調查,開業指導的費用。 
            不論是本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理由,都不歸還加盟金。
           
            第十八條  保證金 
            1.作為合同簽訂后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發生債務及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合同的擔保,加盟店須在本合同簽約時向總部預交250萬日元的保證金。 
            2.總部可以用此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債務。加盟店在接到總部的充抵通知后,須馬上向總部支付與被充抵數額相同的現金,補充保證金。 
            3.保證金不計息 
            4.除用于充抵總部債務外,加盟店不得對保證金作其它任何處理。 
            5.不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為,而導致事實上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總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條第2款和第4款規定的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力,可以沒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證金充抵違約金。在加盟讓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營業象征一年后歸還剩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證金。 
            6.除前項第三十三條的解約外,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a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營業象征一年,總部應歸還加盟店全部保證金。
           
            第十九條  特許金 
            1.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作為使用a公司商標、經營技術資產和接受總部幫助、指導的價格,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于年毛利額10%金額的特許金。 
            2.前項“年毛利額 ”為年銷售總額減去年進貨額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計金額。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回扣金及進貨對象支付加盟店的進貨回扣金。 
            “年銷售總額”指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期間,加盟店在本合同下進行營業所發生的銷售額,包括現金和信用銷售(信用銷售無論是否已兌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費的商品零售額(自家消費商品零售額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盜商品零售額及腐壞商品、過期商品零售額)的合計金額。 
            3.根據各年度10月31日決算書及相關簿記憑證計算每年的特許金。 
            4.總部按每月毛利額10%的金額,于下一個月的10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許金。加盟店最遲至該月末或持現款發到總部指定的場所,或匯入總部指定的銀行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加盟店負擔。 
            5.按第三十二條計算的年特許金同第四十二條每月支付的特許金的12個月總計數之間出現差額,由當事者雙方核清解決。
           
            第二十條  廣告宣傳分擔金 
            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作為a公司總體進行的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的實際負擔金額。    第二十一條  拖欠損失金 
            加盟店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證金、特許金、廣告宣傳分擔金等債務時,按每超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為止。    第二十二條  回扣 
            1.總部至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將上一年度(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支付給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額通知加盟店。 
            2.加盟店委托總部無限期寄存前項回扣金。 
            3.如加盟店要求歸還前項回扣金,總部須在接到歸還要求日后的一個月內歸還給加盟店。 
            4.加盟店在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的合同執行期間而終止合同時,不論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該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條  商品、服務的質量管理 
            1.為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a公司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2.總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和其它方法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職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管理。    第二十四條  物品的保養、維修 
            1.加盟店要確實保養好店鋪建筑、設備及其它供營業使用的一切物品,維護a公司形象。必須經常清洗、檢查店鋪建筑外觀,養護內外裝飾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潔和完備狀態。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項規定的保養工作,且在受到總部相關警告后的5日之內仍不見改善,總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養事務,所需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加盟店同意,在總部認為有必要時,總部人員可隨時進入店鋪建筑、停車車場,檢查店鋪、設備的保養狀況。    第二十五條  帳簿等的制作 
            1.為使加盟店和總部雙方準確把握加盟店的經營狀況,加盟店要按總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傳票。 
            (2)營業報告書(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周向總部遞交一次一周的每日營業報告書。 
            3.總部和總部任命的注冊會計師可隨時在營業時間,調查第一項所列的帳簿,加盟店應主動向總部提供傳票等文件,協助調查。    第二十六條  盤點 
            1.加盟店要定期進行庫存、銷售款、收到支票、匯票及消耗品的盤點清查,準確把握經營狀況,及時報告總部。 
            2.如總部認為加盟店盤庫存結果、檢查報告書和營業報告書不準確,要隨時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勸告。 
            3.如遇前項情況,總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進行盤點作業,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第二十七條  決算文本 
            1.加盟店應在總部指定的注冊會計師的指導下制作稅法要求的會計年度決算申報書。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稅務署等官廳遞交稅法要求的最終申報書及其附件時,應同時一并遞交總部。修改最終申報書時也同樣。加盟店收到稅務署要求更改或確認事業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須將通告同時遞交總部。 
            3.加盟店的最終申報書及決算書與按營業報告書為依據制作的決算書之間發生不一致時,加盟店應以營業報告書為準,修改決算書,如因此而損害了總部應得利益,則須作出合理賠償。
           
            第二十八條  專心營業義務 
            1.加盟店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必須全力以赴提高該店的營業成績。 
            2.除非得到總部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從事其它營業。 
            3.加盟店須嚴守總部指定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從事經營。 
            營業日為周7天制,無休息日。開店時間為上午7點以前,閉店時間為下午11點以后。每天營業時間應在16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婚、喪、葬祭日及類似特別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條  守密義務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資料和有損于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資產秘密及有損總部利益的情報。 
            3.加盟店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項秘密。 
            4.前三款規定的總部和加盟店的守秘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后仍然有效。 
            5.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文件文本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店,加盟店須負責保存,合同終止后即刻歸還總部。
           
            第三十條  禁止毀譽義務 
            加盟店不得損害總部和a公司其他連鎖店的聲譽、信譽,不得妨礙總部和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  糾紛報告義務 
            1.加盟店營運中發生訴訟、爭訴或其它糾紛,須及時報告總部。 
            2.如加盟店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a公司事業為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店付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應遵從總部決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店鋪開業后滿XX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總部同加盟店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滿前經總部和加盟店同意,簽訂總部規定的特許連鎖合同書后成立。更新合同為本合同期滿終止后接續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無須支付特許連鎖合同書規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證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證金,此種情況下,加盟店不得要求總部歸還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店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仍無改善時,總部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為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2)加盟店按本合同規定向總部遞交的營業報告書、決算書等其它文件不真實。 
            (3)加盟店拖欠須交總部的特許金和預付金及其它債務。 
            (4)加盟店拖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及總部指導的對象的債務。 
            (5)加盟店的其它違約行為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加盟店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不作預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稅處分、破產、審查,特別清產核資等處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請的總部同提出申請的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店鋪、特別清算與申請新企業。 
            (2)債權者開始收理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和整頓。 
            (3)受到銀行的拒絕受理匯票的處分。 
            (4)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5)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設立擔保權或對店鋪進行其它處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a公司的經營秘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冊等資料。 
            (7)加盟店損害了總部、a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和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8)發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營業終止、與他人合并或其它對營業權產生影響的股東構成變更、劇烈的組織變動、企業管理層變動等情況,而使加盟店同總部間的經濟信賴關系破裂。 
            (9)向債權者出讓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財產,或把店鋪財產用作讓渡擔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處罰。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為禁業者或準禁業者。 
            (12)加盟店退出a公司事業者或將營業委托他人,從全部經營或實際重要部分退出或放棄店鋪經營超過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鋪建筑喪失。 
            (14)加盟店店鋪建筑等使用權喪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終止營業。 
            (16)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開業。 
            3.如總部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對總部規定2周以上期限,以書面形式敦促總部確實停止該行為,履行規定的義務。如總部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規定義務,加盟店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的給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4.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預告單方面終止合同。 
            (1)總部申請自己破產、特別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產、特別清算和清算。 
            (2)總部損害了加盟店名譽、信譽、或妨礙了加盟店的事業開展。 
            (3)總部退出a公司特許連鎖事業者的地位,或放棄該事業。 
            (4)法令、政令規定總部廢止連鎖事業。 
            (5)加盟店店鋪建筑喪失。 
            (6)加盟店店鋪建筑使用權喪失。 
            (7)法令、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第三十四條  協商解約、中途解約 
            1.只要加盟店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此時總部收取一半的保證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營業象征一年后歸還。 
            2.加盟店提前3個月通知總部解約,并付清了特許金、廣告分擔金和其它由總部代行負擔的一切債務,同時明確放棄歸還保證金的要求時,本合同在加盟店預告期滿后便告終止。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證金充抵代由總部負擔的債務。 
            3.有第三十三條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項的解約權。    第三十五條  招牌、商標等的撤除 
            1.不論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本合同一旦終止,加盟店就失去了a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權。 
            2.在前項的場合,加盟店必須自行撤除a公司招牌,從建筑物和其它設備,用品上消除a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和特定名稱等一切營業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動撤除,總部或總部代理人可以自行進行撤除作業,并要求加盟店負擔為之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六條  禁止競爭 
            1.加盟店保證,如遇前條第一款情況,不再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標、服務標識、特定名稱等營業象征和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不發生有損于其它a公司加盟店利益及會造成營業混亂給總部帶來麻煩的行為。 
            2.當總部發現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項所列的違約行為時,加盟店須立即終止該行為。
           
            第三十七條  物件的歸還和債務清長 
            1.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加盟店均須放棄使用總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權,并及時將物品歸還總部。 
            2.本合同終止時,除本合同特別規定者外,當事者雙方均須及時結清所欠對方的一切債務。 
            3.加盟店在本合同終上后,須及時清償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營業的讓渡和承續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總部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店鋪的營業及資產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它處置。 
            2.如總部認為加盟店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a公司連鎖店的運營,總部可以臨時接替營業。待總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后,應及時把營業權歸還加盟店。 
            上述總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歸屬加盟店,總部代行營業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讓或出租店鋪時,總部有權優先接受店鋪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況,總部和加盟店可以通過協商,規定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可用日本不動產研究所鑒定的讓渡價格和租金作價交易,鑒定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第三十九條  名義責任 
            1.加盟店使用a公司的商號、商標、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加盟店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總部不承擔名義責任。 
            2.總部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追索賠償責任時,可要求加盟店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    第四十條  遇不可抗力的免責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因罷工等其它勞資糾紛和暴動,天災人禍,行政機關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負擔。
           
            第四十一條  保證 
            1.加盟店為開業而從金融機構貸款形成的債務,如由總部提供保證或物質擔保時,加盟店和總部必須另簽債務擔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況,加盟店必須向總部提供物質擔保。    第四十二條  保證債務的消除 
            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如加盟店還負擔著開業之初和此后用總部的保證或物質擔保,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用于購置設備和充作其它費用或因新建、改建而發生貸款債務時,必須即時歸還貸款,解除總部的債務擔保責任。    第四十三條  損害賠償 
            1.總部違約給加盟店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店賠償損失。 
            2.加盟店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于最近一年特許金額2倍的損失賠償金。 
            3.無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規定有無解除權、解約權,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為造成事實上合同不能繼續時,加盟店必須向總部賠償相當于最近一年特許金額2倍的損失賠償金。 
            4.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二年時,第二、三款的損害賠償額,按剩余月數乘以最近一年特許金的月平均數計。 
            5.加盟店違反合同給總部造成損害而總部不解除合同的場合,加盟店亦須向總部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經雙方當事者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第四十五條  連帶保證人義務 
            連帶保證人與加盟店連帶承擔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擔的一切財務債務。    第四十六條  付保義務 
            為保障a公司連鎖店事業防止萬一的事故和損害,加盟店須就總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規定的險別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條  受理法院 
            本合同發生糾紛交付法律審理時,總部所在地法院為初審專屬受理法院。    第四十八條  確認事項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店詳細說明加盟店開展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內容,要獲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對加盟店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第四十九條  協商 
            對本合同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愿望,坦誠地協商解決。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當事者雙方署名蓋章后各執一份。
                                   
          甲方:a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
          公司印章:_________    公司印章:_________
          甲方簽署:_________   乙方簽署: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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