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委托代理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9 09: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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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委托報關具體事項和各自責任,雙方經平等協商簽定協議如下:
委托方 主要貨物名稱 hs編碼□□□□□□□□□□進出口日期年 月 日 提單號 貿易方式 原產地/貨源地 傳真電話 其他要求 背面所列通用條款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本協議的簽署構成了對背面通用條款的同意。 委托方業務簽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被委托方 報關單編碼no.收到單證日期年 月 日 收到單證情況合同□ 發票□ 裝箱清單□ 提(運)單□ 加工貿易手冊□ 許可證件□ 其他報關收費人民幣: 元 承諾說明 背面所列通用條款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本協議的簽署構成了對背面通用條款的同意。 被委托方業務簽章: 經辦報關員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通用條款 一、委托方責任
委托方應及時提供報關報檢所須的全部單證,并對單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委托方負責在報關企業辦結海關手續后,及時、履約支付代理報關費用,支付墊支費用,以及因委托方責任產生的滯報金、滯納金和海關等執法單位依法處以的各種罰款。
負責按照海關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場所。
負責與被委托方報關員一同協助海關進行查驗,回答海關的詢問,配合相關調查,并承擔產生的相關費用。
在被委托方無法做到報關前提取貨樣的情況下,承擔單貨相符的責任。 二、被委托方責任
負責解答委托方有關向海關申報的疑問。
負責對委托方提供的貨物情況和單證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二)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三)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四)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其他進出口單證。
因確定貨物的品名、歸類等原因,經海關批準,可以看貨或提取貨樣。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齊備的隨附單證后,負責依據委托方提供的單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報關單填制規范》認真填制報關單,承擔'單單相符'的責任,在海關規定和本委托報關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報關,辦理海關手續。
負責及時通知委托方共同協助海關進行查驗,并配合海關開展相關調查。
負責支付因報關企業的責任給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所產生的滯報金、滯納金和海關等執法單位依法處以的各種罰款。
負責在本委托書約定的時間內將辦結海關手續的有關委托內容的單證、文件交還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人員(詳見《委托報關協議》'其他要求'欄)。 三、賠償原則
被委托方不承擔因不可抗力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責任。因其他過失造成的損失,由雙方自行約定或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由此造成的風險,委托方可以投保方式自行規避。 四、不承擔的責任
簽約雙方各自不承擔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滯報金、滯納金和相關罰款。 五、收費原則
一般貨物報關收費原則上按當地《報關行業收費指導價格》規定執行。特殊商品可由雙方另行商定。 六、法律強制
本《委托報關協議》的任一條款與《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以法律、法規為準。但不影響《委托報關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 七、協商解決事項
變更、中止本協議或雙方發生爭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及程序處理。因簽約雙方以外的原因產生的問題或報關業務需要修改協議條款,應協商訂立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