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職工持股會章程
添加時間:2017-11-29 11: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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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我國《公司法》和政府有關規定,為使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的利益融為一體,提高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參與度,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的職工持股會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從事內部職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行使股東權利并以企業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承擔有限民事責任的組織。
第三條 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職工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企業承擔責任。
第四條 本企業的職工持股會(以下簡稱持股會)是本企業職工投資持股的法人股東。持股會所集資金,以持股會名義投入參股時,應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資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紅的權利,并承擔經營風險。
第五條 職工持股會籌集的資金,僅限于購買本企業的內部職工股,不得用于購買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業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投資。
第六條 企業內部職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設定為優先股。
第七條 持股會遵循下述基本原則
自愿入股,按章轉退;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獨立建帳,民主管理。
第八條 持股會有關招股、資金運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體會員監督。
第二章 會員及股金
第九條 本企業在職在冊的職工,承認本章程,提出申請,自愿投資的,即可為持股會會員。
第十條 持股會根據本企業經濟發展需要招股,總股本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每股面額為_________元,總股份為_________股,分期招股。職工認股最低為_________股,最高持股限額為_________股。
第十一條 持股會的資金來源構成
(1)本企業職工出資;
(2)按政策提取企業分配余額。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持股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和被選舉持股會會員代表;了解持股會有關會議精神和工作情況,向持股會提出意見、建議;按照出資股份取得紅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權利;依照本章程轉讓和接受轉讓股權。
第十三條 持股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章程,執行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決議;依照入會方式和申請的股份,按期足額交納認購的股本金;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擔投資風險,不得隨意中途退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股權證及股權管理
第十四條 股權憑證(股權證)由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且有持股會統一集中保管。
第十五條 企業發行內部職工股不納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范圍;不得上市轉讓和交易。職工出資持有股權3年后,可以在七企業內部職工之間進行轉讓。職工接受轉讓股份連同原持有股份數合計,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持股最高限額。轉讓應經持股會辦事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并繳納一定的手續費(具體見《職工持股會實施細則》)。擅自私下轉讓的行為作為無效處理。
第十六條 入股股金原則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條 會員離退休或調離本企業時,同時辦理退會手續并由持股會理事會核準后退還股金。
第十八條 會員死亡,其股本金連同股息,由理事會核準后退還給死亡會員的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監護人。
第十九條 因觸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會會員,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籍,退還股金。
第二十條 持股會會員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被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開除等而離開本企業時,視作調離,可按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會、退股的可提出申請經所屬部門同意,報持股會理事會核準后予以辦理。
第五章 投資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條 持股會會員根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享有股金分紅和送配權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持股會理事會按每年度投資收益的情況擬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持股當年投資收益,按以下順序分配:提取投資收益的2%~5%,作為持股會的管理費;支付會員的紅利。
第二十五條 如遇投資企業虧損、歇業或者破產清算時,持股會會員以其投入資金按比例承擔經營風險。
第六章 持股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持股會由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組成。持股會負責人由企業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七條 職工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是持股會最高權力機構。持股會每年召開二次代表會議,由持股會負責人主持會議。持股會代表會議討論、修改、通過持股會章程;選舉產生持股會理事會;審議持股會理事會提出的投資規劃、增股、股權轉讓、資金運作及盈分、虧攤等方案和有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持股會代表會議應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所作決議應由參加會議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過并有效。
第二十九條 持股會會員代表原則上根據會員數的701比例產生,同時考慮出資者的出資數額。會員代表由工會根據持股會員意見推選產生。
第三十條 持股會會員代表的權利
選舉和被選舉持股會理事;出席代表大會,提出建議,行使表決權;查閱持股會代表會議有關文件和持股會財務報表,監督持股會的股金投向和分配;對不稱職的持股會理事提出罷免。
第三十一條 持股會會員代表的義務
宣傳、執行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承擔持股會委托的工作;聽取、匯總持股會會員的意見與建議,準確地向持股會理事會反映;協助持股會理事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持股會成立理事會
理事會是持股會的日常管理機構。理事會由9~11人組成。本企業法定代表和黨委書記均為理事會名譽理事長。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設副理事長2~3名。并根據需要聘請顧問。
第三十三條 持股會理事會一律為兼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主持。會議次數和內容按實際情況,由理事長自行確定。
理事長在召集理事會會議時,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內容,理事應做好準備。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執行持股會代表會議的決議;提出資金投向及運作情況;負責處理各項議案;提出調整增補理事會成員及其人選名單的建議;籌備召開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根據企業經濟發展需要定向招股投資,起草并公告《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在投資企業分配方案公布后,理事會負責制定持股會分配預案,并經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予以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持股會理事長根據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決議,參與本企業董事會的討論決策,并代表持股會全體會員參加本企業股東大會,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持股會在本企業投資參股中,應同其他投資參股者一樣,享有本企業董事會的董事名額;由持股會理事會按名額推薦人選擔任董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三十八條 持股會理事會下設辦公室,分別設主任、秘書、會計、出納若干名,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持股會檔案、會務、轉讓、財務結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持股會理事長、理事會及辦公室均應對持股會全體會員負責,并接受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成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持股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