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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顧問聘應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9 13:30:36
          瀏覽次數: 0
          甲方:
          乙方:遵義市 法律服務所;
          甲乙雙方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工作者管理辦法》,經平等協商,自愿訂立如下協議:
          一、應甲方聘請,乙方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二、法律顧問的任務和職責范圍是: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擬制、審查法律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本。為甲方內、外糾紛的調處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為甲方重大決策提供法律依據等;
          三、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有權查閱甲方的相關文件、資料及其報表等。在辦理法律事務期間,法律顧問還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了解情況、收集證據;
          四、在顧問工作中,甲方應如實陳述案情或委托事項所涉及到的事實,不得隱瞞或者捏造事實。法律顧問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努力工作,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五、依照約定,甲方每年應向乙方支付聘金 元,付款方式為: ;
          六、本合同簽定后,雙方均應自覺共同遵守,不得違反或單方終止合同。甲方如遇法律事務時,在無特殊情況下,法律顧問還應保證隨叫隨到,為此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全額據實報銷;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 年;
          八、補充事項:九、本合同書一式二份,雙方分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200 年 月 日---------聘請方(甲方):
          地址:
          電話: 郵編:
          應聘方(乙方):山東永立律師事務所
          地址:青島市中山路10號發達大廈1804室
          電話:13869820568 郵編:266001
          甲方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規定,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定 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二、乙方指派律師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為甲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管理或其他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擔任法律顧問律師的工作范圍是:
          1.就甲方的經營、生產、管理、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者應甲方的要求,從法律上進行論證,提供依據;
          2.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的業務方面的重大糾紛;
          3.代理甲方參加業務中的訴訟或仲裁活動,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參加項目談判、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5.代為發布有關聲明、致函等文書;
          6.為甲方的改制、轉制、兼并、收購設計運作方案;
          7.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協助甲方對工作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訓。
          四、甲方就上述2、3、4、6項委托乙方需另行簽訂委托合同,律師代理費由雙方協商,可按小時收費或按標的額收費。
          五、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時間可根據甲方實際需要具體約定。
          六、甲方應為應聘律師提供以下工作條件:
          1.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甲方文件和資料;
          2.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論證或決策會議;
          3.參加甲方召集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論證或決策會議;
          4.獲得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需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
          七、乙方指派的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所了解、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應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
          八、法律顧問費用每年為 元(人民幣、港幣、美元),該費用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
          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法律顧問費用的,需支付法律顧問費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經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權終止
          本協議,由此可能導致的各種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九、乙方指派的律師如甲方認為其不能勝任、或認為服務態度欠佳、或出現其他使甲方對乙方指派的律師不滿意,甲方可以向乙方書面提出更換律師的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上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給甲方以書面答復。
          如甲方要求更換律師,不能同乙方就另行指定的律師達成一致,乙方有權立即停止代理工作,并有權視甲方之舉為單方面解除合同行為,所收的法律顧問費不予退回。
          十、乙方指派的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將依照法律規定正當履行職責,拒絕甲方可能提出的有關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相違背的一切要求。
          十一、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以便共同協商。
          十二、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修訂、補充。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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