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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勞動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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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稱簡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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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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