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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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房產管理局、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說明
1、本合同所稱房地產經紀(居間),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目前單獨從業的經紀人居間介紹,促使當事人進行存量房地產各類交易的經營活動
2、本合同所列條款未盡事宜,當事人需要另作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商增加補充條款,經簽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編號”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場或區市場編號、經紀機構或經紀人資格證書號碼、合同流水號等3部分號碼構成,填寫時不能缺項。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內有多項供選擇內容的,按其交易行為只在該括弧前的空格處先填其中一項。
5、本合同要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筆填寫。
6、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權要求甲方出示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相關證件。
7、本合同條款由沈陽市房產管理局和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合同編號: )
經紀機構或經紀人(甲方)
名稱或姓名: 資格證書號: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資格證書號: 電話:
委托人:(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托人(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和中介服務,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條 具體事項條款:
(1)乙方自愿將坐落于沈陽市 區(縣) 街(路) 巷 號樓 單元 層 號,權屬證載明的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房地產 (轉讓、出租、交換)給丙方。該房朝向 ,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轉讓總價款(大寫) 人民幣。
(2)租賃:丙方承租前項坐落位置房屋,期限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寫) 人民幣。
(3)交換: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產坐落于沈陽市 區(縣) 街(路) 巷 號樓 單元 層 號,權屬證明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地產交換給乙方。該房朝向 ,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
(4)丙方向乙方預付定金(大寫) 元人民幣,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無權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額雙倍返還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務費(大寫) 元人民幣,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幣,丙方交付 元人民幣。此項中介服務費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與丙方保證提供的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沒有爭議,未被查封、抵押,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情況。
第三條 甲方、乙方、丙方約定的以上事項,如因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有損乙方、丙方的利益,則不得收取報酬,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人民幣,損失超大型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轉讓、出租、交換)的房地產必須真實準確,若因其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五條 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讓、承租、交換)房地產的承諾應真實況現,中途反悔,給甲、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由方負責辦理(轉讓、租賃、交換)手續。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
(2) ;
(3) 。
第八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或提交有關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約定采取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沈陽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