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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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規定,甲方將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況 承包土地名稱為 ,總面積 畝,四至界限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過50年,機動地承包期不得超過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乙方應于當年 月 日前以貨幣方式向甲方付清。 ⑴采取實物折值計算承包金。每畝地年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或玉米、稻谷等)的價值,年總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玉米、稻谷等)。單位價格按交款年中級質量國家收購價格計算。 ⑵采取浮動方式。第一年每畝地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 元。以后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為基數,每年上浮遞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等農業用途。對土地進行改造和建長期建筑物,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應按集體土地利用規劃進行治理綠化,每年治理綠化面積不少于 畝。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依照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務。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產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4.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按約定向發包方繳納承包金。 6.服從甲方對村內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協調 七、承包土地流轉 乙方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方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合同應報甲方備案。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方式流轉的,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實際經營土地者的權利義務,由乙方依據本合同另行約定。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違約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農業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甲方勸阻無效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乙方不按約定繳納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 個月不繳納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5.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違約行為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其它約定 1.國家有關土地的補貼以及政策調整帶來的土地直接收益歸甲方享有;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占用承包地和規劃調整占用承包地不屬于違約,征地補償歸甲方享有,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在相關資金中給乙方相應補償。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處理:⑴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