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帳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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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記帳,根據《會計法》和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簽定以下協議: 一、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二、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 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 三、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要符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稅務部門的要求,內容真實、準確;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妥善保管會計檔案; 4)按有關規定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5)在每月月度結束后15 天內,向甲方報告核算結果和會計報表; 6)對委托方有關會計法規和財稅政策等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并可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財務分析報告; 7)如委托方需要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的有關內容,并相應變更國稅和地稅登記內容的,按市場價格的70%收費。 四、代理記帳收費: 經協商,乙方代理記帳收費標準為人民幣每月 元,按月支付。 另外,每年一次性收取150元帳簿費。 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并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終止: 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