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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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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收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印、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1 協議條款;
          1.2 合同條件;
          1.3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1.4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1.5 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1.6 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2.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3.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4.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1.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標準、圖紙并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權利。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1.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1 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1.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生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1 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1.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1.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1.4 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1.5 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1.6 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1.7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1.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接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1 在其設計資料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的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審查批準后使用。
          1.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1.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1.4 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1.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1.6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1.7 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1.8 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2.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2.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
          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
          3.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
          4.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5.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1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1.2 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8小時;
          1.3 不可抗力;
          1.4 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他情況。
          2.乙方在以上1.中所列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3.非上述1.中所列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
          2.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2.1 提前的時間;
          2.2 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2.3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2.4 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2.5 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2.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3.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以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復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2.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試車。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3.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4.由于設備制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5.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7.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和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和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的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1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1.2 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1.3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1.4 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1.5 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2.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2.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4.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5.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2.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2.1 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2 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2.3 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2.4 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2.5 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2.6 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3.因以上2.所列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4.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1 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1.2 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2.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1.1和1.2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2.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2.1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2 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2.3 更改有關部門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2.5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3.因以上2.中的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1.2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1.3 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2.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3.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4.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5.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3.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2.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3.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4.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仲裁、起訴的,可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十章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4.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2.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理解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3.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離。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1.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他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
          2.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2.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3.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4.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報告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2.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承擔:
          2.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承擔相應費用;
          2.3 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2.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2.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將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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