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訂單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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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買受人(甲方): 簽訂地點:
賣出人(乙方): 簽訂時間:
為適應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民和企業的經濟效益,發展“訂單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訂單標的(品種、等級、質量)
序號
產品名稱
品種
等級
質量要求
第二條 標的交售日期、數量及價格
1、出賣人在 年 月以前(或 月 旬內),向買受人交售 公斤。
2、所售補品最低價格(保護價) 元/公斤,市場行情上漲時,由收購單位按市場價格進行收購。
3、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雙方另行達成新的協議。
第三條 產品包裝
農產品的包裝,由買賣雙方協商包裝辦法。
第四條 交貨方式、驗收、結算方式
1、實行送貨到 收購點,貨物由買受人當面驗收。
2、貨款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現金結算,錢貨兩清。不得打白條或代扣其他稅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買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貨的,應償付出賣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5—25%)的違約金。
2、買受人無故拒收農產品,應向出賣人償付被拒收貨物總值 (5—25%)的違約金。
3、買受人未按合同規定收購農產品,應按少收部分的總值 (5—30%)支付的違約金。
4、出賣人交貨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的,按少交數量價值 (1—20%)違約金。
5、出賣人在交售農產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買受人有權拒收,出賣人的同進承擔 (5—25%)違約金。
6、出賣人包裝不符合規定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重新包裝,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條 不可抗力
1、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盡快向雙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后,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產品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2、 農產品因受氣候影響早熟或晚熟的交貨期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提高或推遲。
3、執行議定價格時,時遇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其調價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議定價格的15%,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合同,也可以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變更和解除合同建議后,應在十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默認。
2、合同期滿,買、賣雙方可根據對下一年 供應的預測,重新簽訂 合同。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 生效。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工商機關備案一份。
買受人(甲方):
負責人:
住所:
聯系電話:
出賣人(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 鄉 村 組
聯系電話:
備案機關:
經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