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要求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瀏覽次數:
0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例外情況 作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情況,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四、勞動合同的類型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û有《勞動法》規定的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一)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有特殊約定,如約定須經公證或鑒證方可生效的勞動合同,其生效時間開始于鑒證、公證手續辦理完畢之日。 (二)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三)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û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