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配件買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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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甲方): 簽訂地點:
買受人(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汽車配件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品牌、規格、數量、價款:
生產
廠家 標的
名稱 商標
品牌 規格
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 備注
合計人民幣
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另續)
第二條 質量標準:可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雙
方可約定選擇其中一項標準)
第三條 交(提)貨時間: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四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
雙方對汽車配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爭議的,通過直觀觀察等日常生活經驗能夠直接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判定依據;需要進行鑒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車配件檢驗機構出據的鑒定意見為準;鑒定費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承擔;鑒定無法明確責任的,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五條 定金(可選項)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汽車配件總額的 %(此比例不得超過總額的20%)作為定金,甲方交貨后定金抵作貨款。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無權要求反還定金;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應雙倍反還定金。
第六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時向甲方支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
乙方選擇按下列第 種方式,如期足額將汽車配件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訂本合同時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
2、分期付款方式□:
簽訂本合同時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余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七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八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 所有。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檢驗約定
(一)檢驗標準: ;
(二)檢驗方法、地點及期限
。
第十一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交付汽車配件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總額(依據銀行當時利率遲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交付配件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應如數退還乙方支付的汽車配件款項,乙方還可繼續追究甲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 %支付違約或適用定金條款。
2、甲方明知配件嚴重存在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詐方式銷售汽車配件的,乙方有權要求更換或退貨,并要求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乙方未按約定支付配件貨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乙方應付款總額(依據銀行當時利率遲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如數將汽車配件退回甲方,甲方還可繼續追究乙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 %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條款。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得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事人雙方申請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 賣 人
出賣人(簽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買 受 人
買受人(簽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監制部門: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