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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2)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抵押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   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權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為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的,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使用說明 

            一、適用范圍: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以一定的財物為抵押而與貸款人之間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 

            三、第一條中的“財產有效證書”,指由公證機關等出具的證明抵押財產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四、第二條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貸款額與抵押財產作價現額的比率。 

            五、第三條中的空格由甲、乙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六、第十三條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 

            七、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條中約定。 

            八、第十六條是對合同簽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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