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委員會教授聘任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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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任方):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大學教授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甲乙雙方自愿訂立本合同,并保證認真履行合同約定。
第一條 甲方聘任乙方為_________院(系)教授委員會教授,聘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章程》和學校、院(系)發展的具體需要,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和聘期內的工作目標,對乙方進行考核,確定考核意見和結論;
(二)對乙方在聘期內的職務作品和職務發明創造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三)根據《章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享有解除聘任合同的權利。
第三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的工資、津貼等福利待遇;
(二)《章程》規定的有關義務。
第四條 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崗位待遇;
(二)《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五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院(系)教授委員會教授的崗位職責,完成應聘崗位的工作目標;
(二)《章程》規定的有關義務。
第六條 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如果確有正當理由需要解除合同,須征得對方同意。
第七條 聘期內如果發生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雙方協商一致。
第八條 聘任期滿,如甲方對乙方聘期考核合格,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或另行簽訂聘任合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自行終止:
(一)聘任期滿,雙方沒有續訂合同;
(二)乙方達到法律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或條件。
第十條 一方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另一方可以通知對方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應按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支付給對方相當于乙方崗位津貼額度的違約金,其他違約責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中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