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爛人生”終身壽險計劃基本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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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險合同
本保險合同(簡稱本合同)所載的保險合同概要、條款、聲明、批注、人身保險要保書(簡稱要保書)、恢復保險合同效力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如適用者)、附加保險合同及其它約定書,都是本合同的構成部分。
本合同內任何條款的更改、修訂或刪除,須經“本公司”的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的副總經理,代表“本公司”簽署并附以批注,方為有效。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保證現金價值:是指“保險合同概要”上的“保證價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稱的金額。
二、保險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據“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起開始的周年日期。
三、貸款利息:是指保險合同內任何貸款的利息,此利息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復息計算。最高幅度不能超過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補繳保險費以及身故賠償金額的利息,“本公司”根據在當年度商業銀行所定的二年期儲蓄存款的月利率復息計算。
五、未到期保險費的現值:是指一次性預付保險費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險費及其累計利息。計算利息的年復利率與“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計算一次性預付保險費的利率相同。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每期保險費的繳付
“本公司”自“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起,對被保險人履行應負的保險責任。
每期保險費,應按照“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繳費方式,向“本公司”繳費,直至“繳費期滿日”止。
第四條寬限期
除首期保險費外,每期保險費到期日起六十天內為“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據本合同第九條“不可剝奪之權益”第二條條款的規定來處理外,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
第五條恢復保險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兩年內,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恢復本合同效力(簡稱復效)。但投保人須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證明,并獲得“本公司”接受,及將所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保險合同貸款和“貸款利息”,一次性繳清后,本合同即恢復效力。
本條款并不適用于根據本合同第八條“退保”條款,已作退保的保險合同。
第六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將以足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本合同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實足年齡和性別在“要保書”上填明,若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來處理:
一、如按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而需收取較高的保險費,“本公司”將按原繳保險費及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利益給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證明,經“本公司”批準,并將保險費差額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繳清,經“本公司”核準后,本合同即恢復提供原有保險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而需收取較低的保險費,“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險合同的保障則維持不變。
三、如根據“本公司”的承保規則,按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被保險人是屬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將無息全數退還已繳付的保險費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視本合同從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簽發之日起逾二年者,將參照本條款第六條的第一或第二項處理。
第七條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另有聲明外,若受益人超過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將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給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逝世,其權益則歸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所有。
第八條保險合同的解除與退保
在保險合同簽收日后十四天內,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曾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請。在第一個“保險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將退還已繳付保險費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個“保險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將按本合同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扣除所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合同貸款及“貸款利息”后的余額,給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繳費方式為“一次性預付保險費”、在第一個“保險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將退還首年度保險費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險費的現值”予投保人,在第一個“保險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以及“未到期保險費的現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
第九條不可剝奪之權益
一、不可剝奪之權益的選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選擇,“本公司”將根據本合同內的第八條“退保”條款的規定來處理。
二、自動不可剝奪之權益若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繳保險費,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剝奪之權益的選擇”,“本公司”將自動采用下列“自動貸款墊繳保險費”方法處理本合同:
(1)無論以哪一種方式繳付保險費,如本合同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在扣除所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合同貸款及“貸款利息”后,仍足以繳付當時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將自動貸款代為墊繳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
(2)若本合同當時所剩余的“保證現金價值”,不足以墊繳當時到期的月繳保險費,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但本合同內的第五條“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條款,仍然適用。
第十條保險合同貸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貸款,但該貸款的金額,不可超過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在扣除所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合同貸款和“貸款利息”的余額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貸款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貸款”可隨時全數或部分攤還本息。
若累積的貸款金額和“貸款利息”相等于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時,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但本合同第五條“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條款,仍然適用。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權益的轉讓
在被保險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轉讓他人的權益,為投保人獨有。任何權益的轉讓均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為有效。
上述任何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申請投保本合同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如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遺漏或有不實的聲明,而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不負任何給付責任。
第十三條貨幣及適用法律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圍以內,“本公司”不負任何給付責任。
一、自本合同簽發日起兩年內(若曾復效,則以最后復效日為準),不論在任何精神狀況下,被保險人自殺身亡,“本公司”只給付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予受益人;
二、騷動、內亂或暴動;
三、被保險人觸犯刑法、拒捕或越獄以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致死,“本公司”只給付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本公司”只給付當時的“保證現金價值”予其法定繼承人;
五、被保險人駕駛無照或法律禁止的機動交通工具及無照或酒后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被確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學武器或裝置、核游離輻射、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產生的廢料所致輻射的污染。
第十五條索賠申請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索賠申請時,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應盡快遞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賠文件。
若發生身故利益索賠申請時,除有關法律、法規不允許外,“本公司”將保留進行驗尸的權利,而所需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燦爛人生”終身壽險計劃基本利益保障條款
本合同是一份繳費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終身壽險計劃,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條身故利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接到被保險人身故的證明,經“本公司”查核屬實,確在本合同保障責任范圍以內,“本公司”將賠付身故賠償金額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發生在繳費期內,“本公司”還將從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無息退還該年度未期滿的的保險費予投保人。“本公司”對本合同的一切責任亦告終止。若繳費方式為一次性預付保險費,則“本公司”亦將退還“未到期保險費的現值”予投保人。
身故賠償金額為“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金額”,扣除所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合同貸款和“貸款利息”后的余額。身故賠償金額的“利息”將自被保險人身故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以一年為限。
對于被保險人在年滿六十天至四足歲期間發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給付將按以下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年齡給付金額占保險金額的百分比滿六十天但不足一足歲20%滿一足歲但不足二足歲40%滿二足歲但不足三足歲60%滿三足歲但不足四足歲80%滿四足歲或以上100%第二條生存期滿利益給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險人生存至一百足歲時的保險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將支付期滿利益予被保險人,此期滿利益金額為“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金額”,在扣除保險合同貸款和“貸款利息”后的余額。
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合同的訂立及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簡稱本附約)是“燦爛人生”終身壽險計劃(簡稱主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主契約的條款適用于本附約,若主契約與本附約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約為準。
本附約的保險費及保險利益將被并入主契約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表內,成為主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現金利益給付
若本合同在繳費期滿日的“保險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將支付現金利益給付予被保險人,此現金利益給付為“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十。
屆時被保險人需填寫并遞交“本公司”的“現金利益給付選擇申請表”。被保險人可從下列“現金利益給付”方式中選擇一項,利益給付即為“保險合同概要”第4-2頁上所載的相應金額:
選擇一:一次性領取現金利益給付:
此一次性現金利益給付總額為“保險合同概要”上所載現金利益給付及其累積利息,此利息根據“本公司”所定的實際年利率而計算。
選擇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給付:
被保險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領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給付的年期期滿為止。
選擇三:“終身年金”利益給付:
若被保險人年齡介于五十足歲七十足歲間,被保險人可選擇領取終身年金利益給付。終身年金利益給付保證期為十年,若十年后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可繼續每月領取年金直至身故為止。
第三條年金受領人
年金受領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可領年金,此剩余年金利益將按期給付予“現金利益給付選擇申請表”上所指定的年金受領人。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