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務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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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乙 方: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第一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 工作標準。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