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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公約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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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約經  年 月 日業主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坐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   等;
            (二)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七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九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              ;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              ;
            (二)              。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按照規定在購買物業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公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組織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              。
            
            第二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單個業主不得以不滿意物業管理服務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因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職責造成單個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個人身份要求物業管理企業賠償。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業主違反本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業主違反本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公約。
            
            第三十條 本公約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后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業主公約(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1、本示范文本僅供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擬定《業主公約》時參考使用。
            2、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 擬訂的《業主公約》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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