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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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并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