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箱合同的主要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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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箱條款
交箱條款主要是制約租箱公司的條款,指租箱公司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條件的集裝箱交給租箱人。
其內容主要有:
(1) 交箱期。為了給雙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規定一個期限,一般為7~30天。
(2) 交箱量。合同中對交箱量有兩種規定方法,一種是規定交箱數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種是實際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在可能的情況下,租箱公司都希望租箱人超規定量租箱。
(3) 交箱時箱子狀況。租箱人交箱時箱子的狀況是通過雙方簽署的設備交接單來體現的。在具體操作中,規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機和堆場的箱管員、門衛可作為雙方代表,簽署設備交接單。
2.還箱條款
租箱合同中的還箱條款,主要是制約租箱人的條款,是指租箱人應在租用期滿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區,將狀況良好的箱子還給租箱公司。其主要內容為:
(1) 還箱時間。在實際租箱業務中,經常有到期不能歸還或沒有到期卻要提前歸還的情況(一般統稱為不適當還箱),如是超期還箱,合同一般通過對超期天數加收租金的方式解決;如果可能提前還箱,則要求事先訂立提前終止條款。
(2) 還箱地點。在訂立合同時,租箱人應盡量使還箱地點與箱子最終使用地點一致或接近,這樣可以減少空箱運輸費用。
(3) 還箱時箱子狀況。租箱人在還箱時應保證外表狀態良好,即保證使箱子保持提箱時雙方簽訂的設備交接單上說明的狀況。該條款一般規定,如果還箱時外表有損壞,租箱人應承擔修理責任與費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還規定,還箱期滿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還箱,租箱公司將以箱子全損來處理,租箱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支付賠償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賠償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實際天數支付租金。 3.損害修理責任條款
租箱人還箱時,應按設備交接單上記載的狀況還箱,如有損壞,則應負責將箱子修理好后還箱或承擔修理費用。
如租箱合同中訂立損害修理(damage protection plan,dpp)條款并按規定付費,則租箱人對租箱期內所造成的損壞,在一定程度上不負修理責任,可將未修理的箱子退還租箱公司。不論箱子在租箱期內是否損壞,dpp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4.租金及費用支付條款
租箱人應按時支付合同中規定承擔的各種費用及租金,不按時支付費用和租金,則構成違約,租箱公司有權采取適當的行動,直至收回集裝箱。
租箱合同的租金與費用支付條款,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租期。租期一般理解為從交箱之日起至還箱之日止的一段時間。
(2) 租金計算方法。租金按每箱天計收,租用天數一般從交箱當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還箱次日為止。在超期還箱情況下,超期天數按合同規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終止條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終止費用(一般相當于5~7天租金)后,租期到集裝箱進入還箱堆場日終止。
(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租箱人應在收到租金支付通知單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30天)支付,如延誤則需按合同規定的費率加付利息。
(4) 交、還箱手續費。租箱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交、還箱手續費。 5.設備標志更改條款
租箱人可以在租賃的集裝箱體外表貼上自己的標志,但須征得租箱公司同意。在長期租賃情況下,租箱公司一般接受租箱人更改原有標志的要求,但還箱時,租箱人必須除去添加上的標志,恢復原來標志或承擔恢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