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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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托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里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后第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范圍:本合同監理屬于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范,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準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 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 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九條 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后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5.由于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