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連鎖加盟合同書(好乃烏)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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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加盟總部):武漢康宏創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加盟者):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雙方同意簽訂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設計、生產、完善成型,用于好乃烏防脫生發服務中心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經營技術,包括好乃烏注冊商標、標志與公司服務模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營銷策劃方案、會計系統、專業培訓程序及有關營運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公司店鋪”:指使用屬于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好乃烏防脫生發服務中心。 “公司商標”:指稱為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簽、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并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者 1、 本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為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 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動作的行為。 第三條:加盟店的資格 1、甲方通過本合同指定乙方為 區域內 市 縣的好乃烏加盟商,在規定場所開設、經營好乃烏加盟店。 2、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成為公司加盟商,開設好乃烏連鎖加盟店。 (1) 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2) 認同總部的發展方向和營銷理念,并能接受總部安排的培訓,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3) 經與總部協商,被認定可以經營公司店鋪的特定店鋪者。 3、 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項對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特許的給予 在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本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第六條規定的場所開設、經營公司店鋪的權力。 第五條: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1、 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及有關的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2、 未經總部許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 本合同終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標。 4、 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的研究、完善和積累。 5、 總部將不斷開發與脫發相關疾病的診療方法和產品,給加盟者不斷升級。 6、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 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2) 除為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 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條:店址選擇 1、 加盟店店鋪在乙處,乙方擁有所有權。 2、 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個郵政編碼范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其它公司店鋪。 3、 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商業結構狀況認為,在現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設公司店鋪,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可以讓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經營加盟店,但總部承諾省會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過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過2家加盟商。 第七條: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條第1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公司店鋪外,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第八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 為使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的經營技術。 2、 加盟店在開業前15天可派1-2人到總部接受相關的業務培訓,包括經營管理、專業技術理論及現場實習。 3、 加盟店開業前后五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請總部派協銷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4、 加盟店須參加每年一次的定期總會及在當地省份召開的臨時性經營者會議。總部應提前一周通知開會日期。 5、 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長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6、 總部根據經銷商情況,隨時培訓、指導加盟店雇傭的店長、職工。 第九條:加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