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手房購房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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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簽訂地點:
合同編號:
監制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 別 告 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當事人自行達成交易或委托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達成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買賣使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后確定;【 】內容為并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情況,劃√以示選定,劃×以示刪除。
四、存量房買賣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涉及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范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簽訂本合同前,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買賣存量房的有關登記資料(查閱證明)。(xx二手房購房合同)
(二)買賣的存量房已出租,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書面材料),買受人購房后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與承租人到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房產分局)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三)買賣的存量房已抵押,出賣人應當先辦理他項權利注銷手續或出具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四)存量房安全條款是本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存量房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買方對存量房安全有異議的,產權人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檢測機構進行鑒定。
(五)房屋權屬登記有共有人的,共有人應簽字蓋章。產權人在出售存量房之前,應與共有人(如配偶等)協商一致;出售后共有人再提出異議的,由原產權人承擔法律責任。
(六)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房買賣,除存量房交接和權利轉移外,原有戶口等是否及時遷出會影響買受人的權益,當事人可在附件四中約定。
(七)存量房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存量房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三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八)買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若需貸款的,應先到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咨詢貸款事宜。
五、通過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的存量房,當事人在簽訂本合同前應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六、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賬戶如下:
承辦單位商行賬號工行賬號
產權監理處分中心1021301021000001551130xx7290xx8430
瑤海分中心1022xx21000009770130xx7290xx8306
廬陽分中心21312080030078130xx7290xx8554
蜀山分中心1021701021000002158130xx7290xx8279
包河分中心1023701021000002768130xx7290xx8678(xx二手房購房合同)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合肥家園網站和產權監理處、瑤海房產分局、廬陽房產分局、蜀山房產分局、包河房產分局五個辦證分市場查閱。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了或裁、或審制度,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了仲裁,則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反之亦然。因此,當事人可根據情況在本合同第十二條中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