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物品清單(鐵路)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發站_____ 貨票第____號
┌────┬──┬────────────┬─────┬──┬──┐
│ │ │ 詳細內容 │ │ │ │
│貨件編號│包裝├────┬──┬────┤件數或尺寸│重量│價格│
│ │ │物品名稱│材質│新舊程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托運人蓋章或簽字___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個人托運的貨物在貨物運單上不明確填寫貨物具體名稱的(如搬家貨物、行李),分為聲明價格和不聲明價格兩種,由托運人選定。發生貨損、貨差時,聲明價格運輸按貨物實際損失的價格賠償,但最多不能超過該批貨物的聲明價格;不聲明價格的,每重10公斤(不滿10公斤按10公斤計算)。最多賠償人民幣30元,實際損失低于這個標準的,按貨物實際損失的價格賠償。
2.本清單由托運人填寫,一式3份,記載必須真實、正確。
3.“物品名稱”欄要詳細填寫,如衣服應記明外衣、襯衫、男式、女式、童裝等:“材質”欄要寫明棉、毛、呢、絨、化纖等;“件數”欄如系衣料應記明尺寸。“價格”欄只供按聲明價格托運時填寫。
4.個人物品內不得夾帶下列物品:
(1)金、銀、鉆石、珠寶、首飾、古玩、文物字畫、手表、照相機。
(2)有價證券、貨幣、各種票證。
(3)危險貨物。 規格:270×185mm
〔說明〕
托運人向承運人交運貨物,應向車站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一份。貨物運單的填寫按《貨物運單和貨票填制辦法》規定辦理。運單以左各欄和領貨憑證由托運人用鋼筆、毛筆、圓珠筆或用加蓋戳記方法填寫。運單及貨票都必須按規定填寫正確、齊全,字跡清楚。運單內各欄更改處應分別由負責更改的托運人或承運人蓋章證明。托運人在填寫發站和到站(局)欄時,應按《鐵路貨價里程表》規定站名填寫,不得簡稱。到達(局)名填寫為到達站主管鐵路局名的第一個字,如(哈)、(上)、(廣)等,到達北京鐵路局的填寫(京)字。托運人填寫的到站、到達局和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名稱,三者必須相符。
托運人、收貨人名稱應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應填寫所在市、縣街道門牌號碼,鄉、村名稱及電話號碼。危險貨物要按《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所附《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所列名稱填寫。按一批托運的貨物,不能逐一將品名在運單填記時,須另填物品清單。危險貨物應注明“爆炸品”、“氧化劑”、“毒害品”、“腐蝕物品”、“易腐物品”。“×噸集裝箱”,件數應填寫件數、合計總件數。按重量承運貨物,應填寫“堆”、“罐”、“散”字樣及單件重量和總重量。笨重貨物或規格相同的零擔貨物,應寫明貨件的長、寬、高度。規格不同的零擔貨物,應注明全批貨物的體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