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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設計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民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工程名稱: 工業廠房工程 
          工程地點: 市 
          合同編號:XX-珠(西)-011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 
          發 包 人: 
          設 計 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監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_ 工業廠房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序號 分項目名稱 建設規模 設計階段及內容 估算總投資
          (萬元) 費

          % 設計費
          (元) 層數 建筑面積
          (m2) 方案 初步設計 施工圖 1 廠房(包括廠房土建及裝飾工程、自動噴淋及消火栓工程、給排水工程、消防自動報警工程、空氣調節及凈化空調、動力及照明工程) 2 8500 √   √     0000.00包干 2 總圖工程(包括紅線內廠區圍墻及道路、廠區綠化、給排水及電力系統工程)                 注:具體設計范圍以發包人與業主簽訂的《 總承包合同》為準。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1 計委立項批文 1     2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   3 建設用地紅線圖 1   4 規劃部門提供的設計要點 1   5 設計委托書及設計要求 1   6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1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1 建筑設計及總圖規劃方案 3 業主確認后7天   2 建筑設計(單體)全套施工圖 8 方案審批后20天 3 總圖施工圖 8 施工圖審批后15天                                           
          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收費為貳拾萬元人民幣(¥ .00元)。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付費次序 占總設計費
          % 付費額
          (元) 付費時間
          (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 第一次付費 20%定金  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 第二次付費 75%   單體全套施工圖出圖后五天,內 第三次付費 5%   總圖施工圖出圖后五天內                                         說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問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討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問。 
          6.1.2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簽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5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與本工程有關的現行國家設計規范通則及標準。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50 年。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 1.5 %。  7.4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珠海市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 五 份,發包人 貳 份,設計人 貳 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壹份。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訂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規定到項目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鑒證意見: 

          (蓋章)           (蓋章) 
          備案號:            經辦人: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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