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 id="nffkn"></samp>
      <tbody id="nffkn"></tbody>
      <menuitem id="nffkn"></menuitem>
        <samp id="nffkn"></samp>

        <tbody id="nffkn"></tbody>
        1. 好獵頭網-中高級人才獵頭網站!服務熱線:400-1801-668 好獵頭   |   登錄 注冊

          買賣不破租賃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案情介紹」  1990年,安某與本市某區房管所簽訂合同,約定安某承租某區房管所直屬管轄的兩間公房(建筑面積為21.5平方米)作為商業營業用房,租期為3年。租期屆滿后,安某仍按月支付房租,某區房管所也按月收取房租,直至1996年底。后某區房管所以安某非法轉租為由強行將房屋收回,并于1997年10月以3千元的價格賣給了該區住戶任某。安某訴至法院,要求繼續承租該房。  「審判結果」  法院經調查審理后認為,原告安某系房屋承租人,對房屋享有合法承租和使用權。被告認為原告轉租房屋的證據不足,其收房行為不妥。考慮第三人任某以善意取得房產且無過錯,房產不宜返還,故被告應向原告提供同等條件的出租房屋或經濟補償。因此判決,某區房管所在其負責管理的轄區內為原告安某安置平方兩間(建筑面積不低于21.5平方米),逾期不能履行,被告須向原告支付補償費十三萬元。  「本案評析」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 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此期限內雙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當該期限屆滿時,合同失去效力即不再約束雙方當事人。但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延長合同的期限,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該合同即可以繼續有效。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明示的,比如簽訂協議延長合同;另一種是默示的,即雙方用行動表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如本案中,雙方所簽合同的期限是3年,但當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后,承租方仍按月支付租金即承擔約定的義務,出租方也繼續接受了承租方支付的租金。這說明雙方當事人對延長合同、繼續履行合同均無異議。這就是以默示的方式延長了原承租合同的期限。 那么,延長后的合同,其期限至何時為止呢?由于雙方并未約定,故應視為一未約定期限的合同。此種合同,雙方均有權隨時終止,但應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中,即房屋產權人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另尋住所。本案的被告就是因為未遵守此法律規定,故其終止承租關系的意思表示違法無效。  或許有人會問,現在該房屋已被轉讓,原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應該終止呢?這就涉及到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的兩個重要的法律制度: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制度。  二。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制度。  (一) 買賣不破除租賃。它是指租賃房屋被買賣的場合,承租人對于該房的使用權,不因買賣而受到影響。它的要件是:a須有房屋租賃合同;b須房屋已交付承租人使用;c須房屋被買賣。它的效力是買受人所取得的對于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受到承租人對于該房用益權的抗辯,從而不能使租賃關系被破除而終止,該租賃關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對于房屋的用益權不受買賣效力的影響。  (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在本案中,被告如要出賣房屋須履行通知義務即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而且應詢問承租人有無購房意向,以便于承超人行使他的優先購買權。若不履行此義務,就有可能使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而由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既然被告出售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則其與買受人任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即理應無效。為什么任某無需退還房屋呢?這又涉及到民法中的一個重要的物權法律制度:善意占有制度。  三。善意占有制度。  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項財產時,不知道 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善意占有是誠實的占有,受占有制度的 特別保護,在一定條件下甚至可以對抗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如第三 人系不知道亦不可能知道轉讓人為無權轉讓人的善意受讓人,須區別 對待:a如非法轉讓人系依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物之占有的占有人,所 有人不能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及收益,只能請求非法轉讓人賠償 損失。b如非法轉讓人系非依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之意思而取得物之 占有的不法占有人,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 可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但不能請求還收益),如善意第三人是 在公開市場上受讓財產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請求返還原物時, 須補償其受讓時所付的價金;如善意第三人受讓的財產為金錢和有價 證券,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則不能請求其返還。本案中,轉讓房屋的雖然是房屋所所有人,但是他處分房屋的權利受到法律上優先購買制度的約束,故該賣房行為應屬無效。但第三人任某并不知道所有人的處分權受到了限制,所以為善意第三人,她可以根據善意占有制度來對抗原告的主張,原告的損失可由有過錯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由于我國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多年來一直不夠完善,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加之近年來經歷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房屋承租人與產權人的糾紛屢見不鮮。我們借這個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大家淺顯地講解一下房地產法律中的幾個重要的法律制度,希望有助于您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av高清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