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社保業務合作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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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銀行_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_____
本代理社保業務合作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員工代辦社保卡業務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的代辦社保卡業務是指甲乙雙方在符合法規政策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為本單位員工的社會保障卡代理銀行,為乙方員工代辦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申辦、換領手續的業務。
第二條 社保卡申請人必須是參加_________市社會保險的在職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離)休人員、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員。乙方根據《_________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在征得員工同意基礎上,給員工申辦社會保障卡。申辦時,乙方收集本單位員工身份證,審核無誤后,填寫一式二份《_________市_________銀行代理社保卡業務申請清單》,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員工身份證復印件送交甲方。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金融機構;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包括獲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準)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保證所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 甲方依據乙方提供的資料,集中為乙方員工代理申辦社保卡,以及為申辦成功的社保卡配發銀行的個人醫保賬戶存折、個人金融賬戶存折和_________借記卡。
第六條 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派人憑《_________市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登記回執》到甲方領取社保卡、存折、借記卡,并及時配套發放給員工。乙方應要求員工更改其初始密碼。如因乙方不善保管社保卡、存折、借記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損失由乙方承擔,如因乙方未要求員工更改初始密碼而造成乙方員工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甲方每筆收取_________元存折工本費、_________元借記卡工本費。代收_________元社保卡工本費。
第八條 乙方員工使用社保卡、存折及借記卡,應遵守《_________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_市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卡章程》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乙方員工遺失社保卡、存折或借記卡,應及時持本人身份證到甲方(儲蓄柜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在辦理掛失前存款已被冒用,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條 任何一方如果違反其在本協議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對因本次代理社保業務而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協議到期后雙方未提出終止協議的,可視作自動延期_________年。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在本協議生效期內,如其中一方要求變更、終止協的,必須提前_________個月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損失或糾紛由毀約一方負責。
第十六條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