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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貨物采購國內競爭性招標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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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義 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應付給的價。 (3)貨物系指賣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儀表備件、工具、手冊和其他技術資料及其他材料。 (4)報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其它的服務,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其他類似的義務。 (5)買方系指_________(招標單位名稱)。 (6)賣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2.技術規范 提供和交付的貨物技術規范應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規范以及所附的技術規范響應表(如果有的話)相一致。 3.專利權 賣方應保護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和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4.包裝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難保護措施進行包裝。該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粗略裝卸,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現場。由于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銹蝕、損壞和損失均賣方承擔。 4.2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 5.嘜頭 5.1 賣方應在第一包裝箱的四側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樣做出以下標記: a.收貨人:_________; b.合同號:_________; c.嘜頭:_________; d.收貨人代號:_________; e.目的地:_________; f.貨物名稱、品目號和箱號:_________; g.毛重/凈重_________; h.尺寸(長×寬×高以厘米計):_________。 5.2 如果貨物單件重量在2噸或2噸以上,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側用中和適當的運輸標記,標明重點和吊裝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有小心輕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樣和其他適當的標志。 6.裝運條件 6.1 如是外國貨物: 6.1.1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前30天以電報或電傳形式將合同號、貨名、數量、件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和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掛號信把詳細貨單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貨名、規格、數量、總體積、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價、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的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6.1.2 賣方負責安排運輸和交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期交貨。 6.1.3 賣方應在租訂的運輸工具抵達前7天以電報或電傳形式把運輸工具名稱、裝貨日期、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總重量和總體積通知買方。 6.1.4 裝單日期應為實際交貨日期。 6.2 如是國內貨物: 6.2.1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30天以電報或電傳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包裝箱號、總毛量、總體積和備妥貸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掛號信將詳細交貨清單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量、總體積(立米)和每個包裝箱的尺寸(長×寬×高)、單價、總價和備妥待交日期以及對貨物在輸和倉儲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通知買方。 6.2.2 賣方負責安排運輸,運輸費由賣方承擔。 6.2.3 運輸部門出具運單的日期應視為貨物交貨日期。 6.3 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否則,賣方應對超數量或重量而產生的一切后果負責。 7.裝運通知 7.1 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24小時之內將合同號、貨名、數量、毛重、總積(立方米)、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如因賣方延誤將上述內容用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應由賣方負擔。 8.保險 8.1 出廠價合同,貨物裝運后由買方辦理保險。目的地交貨價的合同,由買方以人民幣辦理按照發票金額的110%的“一切險”的保險。 9.支付 9.1 支付應使用人民幣。 9.2 賣方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交貨。交貨后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下列據,買方按合同規定審核無誤后按下列方式和比例付款: 9.2.1 提交下列單據后,支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_%。 a.由賣方銀行為買方出具的合同總價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保函。 b.形式發票一式五份,其金額為合同總價。 c.商業發票一式五份。 9.2.2 提交下列單據后,支付每批交貸金額的_________%,以便逐步交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_%。 a.運輸部門出具的運單正本一式三份,副本兩份;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其金額為所交合同貨物的相應金額; c.詳細的裝箱單一式五份; d.制造商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五份; e.本合同第7條要求的裝運通知電傳一份。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運完畢48小時內將上述單據除e以外航寄給買方。 9.2.3 合同中全部貨物被買方驗收之后,提交下列單據可支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_%; a.商業發票一式五份; b.雙方簽訂的合同貨物驗收證書一式五份; c.以買方為抬頭開始_________的即期匯票一份。 10.技術資料 10.1 合同生效后60天之內,賣方應將每臺設備和儀器的中文技術資料一套,如樣本、圖紙、操作手冊、使用指南、維修指南和/或服務手冊和示意圖寄給買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資料應包裝好隨同每批貨物發運。 11.質量保證 11.1 賣方應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是用一流的工藝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賣方并保證其貨物業經正確安裝、正常運轉和保養在其使用壽命內應具有滿意的性能。在貨物最終驗收后的十二個月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費用由賣方負擔。 11.2 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保證期內所發生的索賠。 11.3 賣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內應免費維修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11.4 如果賣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內沒有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 12.檢驗 12.1 在發貨前,制造商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等進行準確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證書。該證書將作為提交付款單據的一部分,但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要的檢驗不應視為最終檢驗。制造商檢驗的結果和詳細要求應在質量證書中加以說明。 12.2 貨物運抵現場后,買方應向當地的商檢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如發現貨物的規格或數量或兩者都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在貨物運抵現場后90天內,根據當地商檢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除責任由保險公司或運輸部門承擔的之外。 12.3 如果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不符,或在第11條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買方應報請當地商檢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檢查,并有權憑商檢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 13.索賠 13.1 根據當地商檢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檢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除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或運輸部門承擔的之外。 13.2 根據合同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的檢驗期和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賣方對買方提出的索賠和差異負有責任,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并且合同中規定的同種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金、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保護拒收的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 b.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數額,經買賣雙方定同意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規格要求新零件、部件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賣方應承擔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第11條規定,對更換條件相應延長質量保證期。 13.3 如果在買方發出的索賠通知后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如賣方未能在買方提出索賠通知后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更長時間內,按照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款或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14.遲交貸 14.1 賣方應按照要求一覽表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14.2 如果賣方毫無理由地拖延交貨,將受到以下制裁:沒受履約保證金,加收罰款和/或終止合同。 14.3 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遇到不能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理由、延誤時間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對情況進行分析,可通過修改合同,酌情延長交貨時間。 15.違約罰款 15.1 除合同第16條規定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課以罰款,款金應從貸款中扣除,罰金應按每周遲交貨物或未提供服務交貨價的0.5%計收。但罰金的最高限額為遲交貨物或提供服務合同價的5%。一周7天計算。如果達到最高限額,買方應考慮終止合同。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雙方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以及其它經雙方同意屬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響合同履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6.2 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盡快以電報或電傳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用掛號信航寄給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響時間延續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17.稅費 17.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買方負擔。 17.2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負擔。 17.3 在中國以外發生的與本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負擔。 18.履約保證金 18.1 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30天內,通過中國的任何一家銀行,或買方可接受的外國銀行,向買方提供相當于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到貨物保證期滿為止。 18.2 賣方提供的履約保證金保函應按招標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與此有關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18.3 如賣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買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補償。 19.仲裁 19.1 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從協商開始60天內仍不能解決,雙方應將爭端提交有關省、市政府或行業主管部委尋求可能解決辦法。如果提交有關省、市政府或行業主管部委仍得不到解決,則應采取仲裁。 19.2 仲裁應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其仲裁程序和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19.3 仲裁裁決應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9.4 仲裁費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決外由應敗訴方負擔。 19.5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 20.違約終止合同 20.1 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不受損害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書面通知書。 a.如果賣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貨物; b.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任何義務。在上述任一情況下,賣方收到買方發出的違約通知后30天內,或經買方書面認可延長的時間內未能糾正其過失。 20.2 買方根據上述第20.1條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類似未交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費用部分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末終止部分。 21.破產終止臺同 21.1 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時,買方可在任何時候都以書面通知賣方終止合同,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補救措施的權利。 22.轉讓和分包 22.1 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2.2 如投標中沒有明確分包合同,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本合同中所授給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原投標中或后來發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23.適用法律 23.1 本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 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并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履約保證金后即開始生效。 24.2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文書就,雙方各執一份。 24.3 如需修改或補充合同內容,經協商,雙方應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協議,該協議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賣方(公章):_________        買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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