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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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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____________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為興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__個月(天),或: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修金結清后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__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范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準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修金:指為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范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歷天。年、月、日均以公歷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并執行。   第三條 合同范圍
            1.合同范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后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系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征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并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后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并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布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并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并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于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簽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布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并按有關部門批準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并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甲方可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并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甲方批準后,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布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后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作出答復。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報甲方批準,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報甲方確認并予以答復,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復,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放工,并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并在接到監理工程提出復工通知后,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于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   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并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布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后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在接到審批意見后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后,乙方應按確認后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準。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并報甲方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采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復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并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后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并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后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認后,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的操作的檢查,并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準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布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并報經甲方批準答復,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準。     3.工程預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并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后3天內審核簽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后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并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并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并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后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后,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后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臺、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后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于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后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3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后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并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并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單位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匯報;審閱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并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后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后14天內審核確認,并在確認后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后14天內未予審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后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并在甲乙雙方商定的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7天內,將保修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請主管部門調解,或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后,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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