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游運輸合同模板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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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甲方(即托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乙方(即承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旅游接待用車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是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具備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向乙方提供憑證復印件)。
2、甲方應查驗和核對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乙方車輛及駕駛員的有關手續,發現不符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進行調整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旅游團隊運行計劃(含旅游團隊名稱、人數、國籍、旅游路線、對車輛的要求、用車時間安排、接送地點及導游人員等情況),并與乙方簽訂趟次合同,按約定用車時間、地點組織符合乘坐人數的游客乘坐車輛,負責清點人數。
4、甲方安排的團隊運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提出違反有關規定的行車要求。甲方組織的旅游團隊人數不得超過約定的客車核定的載客人數。
5、用車期間,甲方委派的導游人員應負責安排好駕駛員的食宿(提供住宿指當天用車結束后車輛不能返回起始地的情況),保證使駕駛員能有必要休息,配合駕駛員執行安全運輸的有關規定,以確保運輸安全;并對游客進行安全乘車教育,維護車上秩序;避免、制止游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為;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游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駕駛員或有關部門救助游客及保護其財產。
6、車輛運行途中發生故障不能及時修復,乙方又無法安排接駁車輛時,甲方可另行聯系其他單位的合符規定條件的車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甲方負責為游客購買法定強制性的保險。承擔因甲方過錯而導致的游客人身傷亡或財產遺失、損毀的責任。
8、因甲方人員或旅客過錯,造成車輛設備、設施損壞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是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取得相應旅游運輸資格的企業法人(向甲方提供憑證復印件)。
2、乙方應與甲方簽訂趟次合同,按趟次合同的約定提供車輛,所提供的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并具備完備的營運手續。提供的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安裝有gps監控系統,保證符合合同約定的營運要求,車輛和駕駛員應具備下列有效證件,即: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汽車二保憑證、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企業準駕證、營運客車行車路單、車輛檢驗報班合格證。跨省、市及到龍勝、資源的車輛應達到一級車況。春運期間,提供的車輛必須具有春運車輛技術檢測合格標志。
3、乙方所派駕駛員應符合交通部門規定的旅游客運駕駛員條件,駕駛員應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車輛、用車時間、行車路線及起止地點提供運輸服務。
4、乙方所派駕駛員應及時告知游客乘車安全的要求;避免、制止游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為,在無法制止的情況下,有權停止車輛行駛直至有關不安全隱患消除;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游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有關部門、人員救助游客及保護其財產。
5、乙方應保持車內設施的完好并能正常使用,提供符合交通部頒發的《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規定的運輸服務。駕駛員應做到車容潔凈、衣著整齊、舉止文明、講究職業道德,為游客提供最佳服務;運輸期間,應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或遇險及其他意外事件的游客。如因駕駛員服務質量的問題造成游客投訴,由乙方及駕駛員承擔責任。
6、駕駛員應遵守安全行車各項規定,不酒后駕車、不疲勞駕車、不分心駕車、不超速和超載行車,嚴格遵守長途汽車駕駛員休息制度,確保運輸安全。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營運汽車必須備齊2名以上駕駛員。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7、甲方旅游團隊人數超過車輛核定的載客人數,或甲方委派的導游員私自增加游客人數,以及甲方團隊運行計劃違反了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乙方及其駕駛員有權拒絕承運。
8、乙方應按規定購買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乘客險。承擔因乙方(含駕駛員)過錯而導致的游客人身傷亡或財物遺失、損毀的責任。游客在景點下車游玩時,駕駛員負責車上財物的安全。
9、在接團過程中如因駕駛員身體原因、車輛發生故障或其他意外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立即告知導游人員并通知乙方,乙方應及時派出替換車輛或駕駛員(所換車輛和駕駛員必須具備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條 費用結算
1、趟次合同簽訂當日,甲方應按趟次合同約定運輸費用的 %向乙方交納訂金或預付款,結算時計入用車費用扣抵。
2、運輸費用應符合價格管理部門有關運價規定,自用車結束之日起 日內,雙方憑趟次合同及本合同結清費用。
3、因甲方原因逾期結算或支付的,按銀行同期 利率計付利息。
第四條 合同變更與終止
1、甲乙雙方因故需改變合同約定或終止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按變更內容履行或終止合同。
2、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終止或變更合同約定。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擅自改變或終止合同一方承擔。
3、一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選擇立即終止合同或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
1、由于旅游團隊原因延誤行程計劃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并向乙方支付約定運輸費用
%的違約金。
2、甲方及其委派導游員改變運行計劃應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擔增加運輸里程或時間所產生的費用。擅自改變運行計劃的,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相應損失,并向乙方支付約定運輸費用 %的違約金。
(二) 乙方
1、乙方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退還降低服務標準多收的費用,并向甲方支付約定運輸費用 %的違約金。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加收費用。
2、由于乙方或駕駛員的原因產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并向甲方支付約定運輸費用 %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