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委托合同(投資受任人)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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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托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托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托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并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并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托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并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托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托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后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帳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托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并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 委托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帳戶不得自行委托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托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于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于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托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并于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托事項,但以原委托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托買賣,因可歸責于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托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托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托投資授權范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 成交回報
乙方應于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并制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 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于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于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并知會丙方。
第七條 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于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于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后,其保證金帳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后未于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并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保證金、傭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并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于保管機構所開立之帳戶;如欲變更帳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于書面變更前,對原帳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托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于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 代理權限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托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于接獲書面通知時受托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并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 委托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托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托,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托,其委托效力仍及于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并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通知對象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機構、程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