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質掛槳機船拆解改造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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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為執行《京杭運河船型標準化示范工程行動方案》,加快鋼質掛槳機船退出京杭運河航運市場,促進京杭運河船型標準化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雙方商定,特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現有內河鋼質掛槳機船,船名為:
該船舶于 年 月 日建成完工,船舶總噸為 ,功率為
千瓦。該船舶的掛槳機船信息調查序號為 。為執行《京杭運河船型標準化示范工程行動方案》,降低船舶運輸成本,促進船舶技術進步和航運結構調整,乙方決定對該掛槳機進行拆解/改造。
二、乙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以下方式對現掛槳機船進行拆解/改造。
1、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門認可的定點船舶改造廠 拆解;
2、按交通部規定的技術方案,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門認可的定點船舶改造廠 改造為落艙機船舶;
3、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門認可的定點船舶改造廠 拆解動力裝置,改造為駁船。
三、甲方為支持和鼓勵乙方對鋼質掛槳機船拆解/改造,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決定對乙方拆解/改造鋼質掛槳機船給予政府資金補貼,政府資金補貼共計人民幣 元,分二次發放,第一次于船舶進入定點船廠30日內發放 元,剩余 元于拆解/改造完工后30天內發放。
四、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享受補貼資格,并向乙方收回已發放全部補貼和已發放補貼資金10%的違約金。
1、乙方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補貼條件;
2、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拆解或改造;
3、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方案改造或改造船舶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4、船舶拆解后仍保留船體整體結構的;
5、改造船舶又重新改裝為鋼質掛槳機船的。
五、未盡事宜,按合同法規定辦理。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查二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