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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銷售代理協議解釋與分析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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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國際銷售代理協議是國際貿易代理協議的一種。國際銷售代理協議是一國的委托人與另一國的代理人之間簽訂的明確有關與銷售的代理權限規定相互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權,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的一種法律制度。在當今的國際貿易中,代理制度的應用很廣而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種國際貿易代理是商業代理,而非一般的民事代理。
            在國際銷售代理中,對銷售代理有不同的分類,如依其代理權限大小劃分,可將銷售代理商分為總代理商、獨家代理商和一般代理商,如依其有無代賣方訂立合同的權利劃分,可劃分為締約代理商和媒介代理商。
            (二)標題
            國際銷售代理協議的標題首先要明確標明這是代理協議,而非經銷協議,而且同時要標明是獨家代理或總代理,一般代理,從而明確協議的性質。
            在我國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一種就是代理僅是推銷商品,代理商從中周旋,買賣雙方直接訂立合同,而代理商吸取一定傭金,這可以說是一種獨家媒介代理。另一種是我方與外國代理商直接簽訂合同并確認代理權,這種代理商既為買方,又為代理。
            (三)代理權限
            由于不同的代理權限下代理商的權利義務不同,對被代理人的利益影響也不同,所以代理權限的問題是國際銷售代理協議中重要的內容。雙方當事人在代理協議中必須明確這一問題,以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劃分奠定基礎,在這一條款中,主要明確是否給代理商以獨家代理權。如授予代理商以某地區的獨家代理權,則賣方就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直接地或間接地在該地區銷售。正因如此,賣方在授予代理商以獨家代理權時必須要充分考慮到代理商的法律地位,品格及經營能力,一定要慎重行事,否則,如果代理商不努力推銷商品的話,就會使賣方處于較被動的地位。
            (四)代理產品
            這一條款主要規定代理產品的項目、種類及方式。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將賣方的一種或數種產品的代理權賦予代理商,另一種是將賣方所有產品的代理權賦予代理商,對方這一條款,在前一種情況下,在草擬合同時,要將代理產品的有關細節如種類、名稱、規格、質量要求等詳細訂明,以免日后發生糾紛。此外,由于賣方有可能在不斷更新某產品,所以雙方在合同中還應訂明賣方新產品的代理的有關事宜。
            (五)代理地區
            代理地區范圍的大小直接關系著合同雙方的利益。在此地區外,雙方就不受此條款的限制,在這一條款中,雙方一般以國、州、地區等行政區劃為標準加以確定代理地區范圍。這一條款如不明確,不具體,日后就容易產生糾紛。在確定代理地區時,還要明確代理人在這一地區內對有關商品的訂單有無權利,以防止該商品或商標在第三國發生侵權。此外,在確定這一條款時,雙方還要注意研究確定的地區的法律,避免國與此地的法律抵觸而無效。
            (六)最低代理額
            在授予獨家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商獨自享有代理銷售權,為避免代理商不盡職責,保護賣方利益,就有必要確定最低代理額,以保護賣方的產品能夠順利銷售,在約定這一條款時,必須要綜合考慮代理商的代理能力、經營狀況,代理地區的經濟、社會狀況等因素,從而比較科學合理地確定最低代理額。在簽訂這一條款時,雙方要確定最低代理額的計算方法從而有一個固定的數額,而且要規定這一代理額適用或需要變更的期限,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另外,雙方還應規定違反此條款的補救方法。
            (七)傭金及支付
            支付傭金是賣方對代理商所承擔的基本的合同義務。雙方在這一條款中可以約定傭金的計算方法,如按商品或發票金額計算,或約定一定的傭金比率。此外,雙方還要約定傭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國際銷售代理協議中多約定定期匯總支付一次。至于具體的結算方式可以參照一般國際貿易的結算方式。
            (八)商情報告
            這一條款主要是規范代理商應及時向賣方報告其商業活動的情況,以便賣方了解有關信息并采取相應措施。在這一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代理商向賣方報告的時間,如一定時期內匯報,另外,還要約定報告的方式及內容,一般來說,商事報告主要包括代理商的商業活動,市場信息,以及其所在國與此有關的法律、法令及外匯、海關方面的內容。
            (九)知識產權的保護
            由于國際銷售代理協議涉及的對象是產品,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知識產權,其中關系較密切的是商標。而賣方為了保護與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在境外不受侵犯,就必須要在協議中明確對與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如對商標,雙方可以約定商標僅用于代理商品上,在協議終止后,代理商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等等。另外,雙方還可以約定,如在代理商國內出現侵犯賣方知識產權的行為應及時通知賣方,同時雙方可以約定在這種情況下,經賣方授權,代理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代理進行訴訟等保護賣方的知識產權。
            (十)訂單
            前面已經談到,有的代理商無權代理簽訂契約,在這種招攬訂單的情況下,代理商應將賣方的成交條件及合同一般條款通知顧客,對顧客要求訂立合同的訂單也要及時轉交賣方,以供賣方做出決定。在這類條款中雙方應規定代理商對訂單應做出什么樣的處理。
            而在代理商有權簽訂契約的情況時,代理商可以以賣方名義簽訂訂單或銷售合同,此時雙方應在協議規定代理商簽訂契約的條件、并規定代理商簽訂契約后應及時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有充分的履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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