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鑒于:許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書寫的________商標和商號以及本協議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冊和申請(許可商標)的所有權人。
鑒于:被許可方準備根據合營合同的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銷、制造、供應和安裝_________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合營公司業務)且希望在合營合同規定的合營公司業務中使用許可商標。
有鑒于此,考慮到有關各點,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許可的授予
1.1 根據以下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許可方在此授予被許可方在區域內,且被許可方在此接受,一項非獨家、不可轉讓且免收特許權使用費的使用附件a所列許可商標和商號的許可。
1.2 許可方在此承諾其為許可商標的合法所有權人并擁有全權授予被許可方許可商標的使用權。
1.3 本許可僅授予給以合營公司名義進行的合營公司業務。
1.4 上述第1.1條的許可的授予,不包括合營公司的分許可授予權。
第二條 區域
本協議的唯一區域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領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
第三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
3.1 合營公司承認,許可方擁有許可商標和商號及其所有權利,本協議并不給予合營公司除授予的許可外的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3.2 合營公司同意,其將不做任何與許可方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且不對許可方作出或不協助第三方試圖對許可方作出任何有關該所有權有關的不利索賠。
3.3 合營公司同意,其將不對許可方對許可商標的權利提出異議,不反對許可商標的任何注冊,或不對本協議的效力或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提出異議。
3.4 未經許可方事先書面批準,合營公司不得將許可商標用于任何與合營公司業務無關的業務。
3.5 盡管有本協議授予的許可以及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本協議并未授予合營公司有關沒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標、服務標記和/或商號的任何權利或許可。
3.6 合營公司同意協助許可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法規的要求或許可方的許可和愿望到相關政府機構辦理本協議的備案手續。
3.7 所有有關本協議的備案費用以及本協議授予許可的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所有有關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注冊、維持或續展費用應由許可方承擔。
第四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使用
4.1 合營公司承諾采取各種措施促進許可商標和其小冊子、出版物和促銷資料的使用,特別是使用時以合營公司的名義。
4.2 在有關介紹許可商標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營公司將申請許可方的批準。
4.3 合營公司只能在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生效期間內使用許可商標。
4.4 合營公司承諾決不損害許可商標或以可能損害許可方名聲的方式使用許可商標。
4.5 合營公司承諾在使用許可商標時使用與該商標注冊時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顏色。未經許可方事先批準不得作任何改變或修改。
4.6 合營公司承諾不直接或通過任何關聯公司使用、注冊、促銷可能與許可商標構成競爭關系的任何商標或商號。
第五條 許可期限和終止
5.1 本協議在雙方正式代表簽署且經被許可方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認可后生效,且在許可商標有效期間保持其效力,但本協議根據以下第5.2條規定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
5.2 本協議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1)由許可方提出終止:如果許可方在合營公司中擁有的股權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營公司解散或破產或業務停止;如果被許可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義務;如果技術許可協議或合營合同終止。
(2)如果許可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則被許可方可提出終止。
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本協議應在用掛號信發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內終止。
5.3 不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協議終止后,合營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或許可方的許可商標和/或任何類似商號的行為,和(ii)立即采取各種措施停止將許可商標用于廣告、商業登記、目錄、互聯網和網址、電話簿和任何其它類似名冊。
第六條 保護
6.1 合營公司應當將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權、模仿、模擬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誤用許可商標的情況立即通知許可方。
6.2 作為許可方商標的唯一所有權人,許可方應當決定是否對侵權、模仿、模擬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誤用許可商標的行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許可方選擇不采取這些措施,則合營公司自費可采取這些措施,但須事先取得許可方的書面批準。在此種情況下,許可方將與合營公司合作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作為一方,但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
6.3 通過采取這些行動所收回的任何金錢賠償或其它金錢應由承擔這些行動費用的一方來享受;或如果雙方共同承擔費用的話,這些金錢應由雙方根據承擔費用的比例共享。
6.4 合營公司應在有關許可商標的保護、執行或侵權時向許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協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機構還是在準司法機構或其它機構。
第七條 新的商標
7.1 如果合營公司希望發展一個使用_________或許可方的名稱但不是許可商標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則合營公司應當首先與許可方協商并取得其書面批準,許可方有權不予批準。
7.2 該新發展的商標將以許可方的名義注冊并將在許可方書面批準之前被視為許可給合營公司的商標和商號。在此種情況下,應當適用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取得和維持該新商標的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
第八條 適用法律和仲裁
8.1 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和適用。
8.2 由本協議產生的且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任何糾紛或索賠應當只能通過仲裁最終解決并適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仲裁規則。
8.3 仲裁程序應在上海進行。仲裁庭由根據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員組成。
8.4 各方(許可方,合營公司)應當承擔其自己的仲裁費用。
第九條 語言
本協議以中英文兩種語言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實質方面一致。
本協議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許可方(蓋章):_________ 被許可方(蓋章):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