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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合同補充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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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簽訂的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及附件之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訂立本補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商品房交付后,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誤差比值均在±3%(含3%)之內的,雙方據實結算房價款。
          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2)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筑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筑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二條 根據該合同及補充協議規定,若甲方應返還乙方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于收到房屋土地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返還面積差價款。甲方逾期返還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房價總款的萬分之叁)。
          第三條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證明后方可憑此免責。
          第四條 甲方應當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商品房產權變更登記過戶手續,且申領取得該商品房房地產權屬證件。
          否則:(1)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
          第五條 甲方按照該合同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時,甲方應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測繪部門該商品房實測面積數據及該合同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經乙方簽字驗收確認該房屋達到該合同第十四條及所有附件規定標準后,雙方共同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否則,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不能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接受房屋,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詳見該合同第九條規定)。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諾的合法性及真實性,并作為該契約附件組成部分:
          1、該商品房建筑、裝修、裝飾、空氣質量等標準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有關部門環保要求,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關規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2、 ;
          3、 ;
          4、 ;
          6、房屋交付后若房屋的上述裝修、設備與附件規定的標準不符的,甲方應按照該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7、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的房屋質量標準不低于樣板間裝飾設備質量標準。
          第七條 甲方保證乙方所購房地產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主張。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八條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辦理完畢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手續后,《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已付房價款”、“應付房價款”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總房價款”。
          第九條 甲方根據《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負有通知義務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該書面通知均以手遞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送達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簽人簽收日期為準。
          第十條 本補充協議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甲、乙雙方在簽署該合同時同時簽署,同時登記,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爭議的解決同該合同第十九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或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 肆 份,附訂于該合同之后。
          第十三條 其他:
          1、 ;
          2、 ;
          3、 ;
          4、 ;
          5、 ;
          出賣人: 北京百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買受人:
          出賣人、買受人雙方就買受人自愿購買出賣人開發的百環家園 號樓 戶(以下簡稱“房屋”),根據雙方簽定的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契約”)之規定,經友好協商,就契約未盡事宜訂立本補充協議。
          一、 房屋凈高以及外窗、陽臺窗體玻璃之使用
          出賣人承諾,買受人所購房屋結構為現澆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層高不低于2.75米,凈高不低于2.50米。
          二、 面積確認及差異處理(對契約中第五條進行補充)
          2.1 買受人對出賣人提供的“實測面積文件”持有異議時,買受人有權另行聘請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復測,復測工作不影響業主入住。
          2.2 公攤面積內容參見附件二
          2.3 1、2、3、4、5、6號樓外飄窗(非落地)以及空調隔板不計入建筑面積,其使用不得收費。
          2.4 出賣方應按照建筑藍圖,包括首層、標準層,進行施工。出賣方應將該建筑藍圖提供給買受人,公攤部分藍圖,買受人有權在測量站查驗。出賣人在施工過程中應按照藍圖進行施工,不得變化,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需事先征得買受人書面同意,否則,視為出賣人違約,按合同契約第十條處理。
          2.5 所有在功能上為業主服務的計入公攤面積的部分不得轉為它用,如需發生變化,需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
          三、付款及貸款辦理(針對契約第七條)
          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合同規定的房屋首付款并且買受人按照貸款機構要求向出賣人提交申請貸款的資料后,如買受人貸款程序出現問題無法按時支付款項,則不屬于逾期付款。
          買受人按照貸款機構要求出具申請貸款資料后,如果出現以下情形時:
          3.1 買受人無法得到公積金貸款又不愿申請商業銀行貸款的;
          3.2 買受人無法得到商業銀行按揭貸款的;
          3.3 買受人所能夠得到的商業銀行按揭貸款比例、還款時間與申請不符情形,買受人不愿接受
          的;則買受人有權退房、終止購房合同、房產認購協議書以及本補充協議、附件等。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書面申請30日內,將買受人全部已付款原額退還買受人,且無須支付任何利息或賠償。
          四、房屋建設、驗收與交付
          4.1 一切配套設施,包括附件三中內容及小區南側、西側、一二組團中部、一二組團北部市政路、小區出口、小區綠化、小區安全保衛系統、信報箱等應在XX年6月30日前達到能夠正常使用標準。
          4.2 出賣人承諾:現已確定的小區規劃如下,并不做任何改動。
          (1) 建筑容積率:本小區建筑容積率以測量部門測量為準。
          (2) 幼兒園: ;市級小學位置: 一二組團北側市政路以北。
          (4) 停車位數量 2500 個。
          (5) 垃圾房位置在1號樓北側;10號樓南側。
          (6) 小區綠化面積以施工藍圖以及政府最終批準的規劃圖為準。
          4.3當工程建設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的要求后,出賣人按以下程序向買受人進行交付,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并由出賣人按“契約”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1) 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契約中規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以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可以辦理房屋交付使用的書面文件送達買受人且買受人簽收的日期為準。
          2) 出賣人在 月 日前提前交房,買受人有權選擇在 月 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簽收入住通知書, 同時, 買受人只承擔在簽收入住通知書日期后所產生的各項費用。
          3) 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 樓盤的“兩書一表”——即《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并在入住后30日內,向買受人提供北京市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商品房銷售面積明細表》。前二者應為原件,其內容應符合北京市住宅驗收標準;后二者為復印件,其內容應合法有效(買受人有權查看原件)。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并由出賣人按“合同”第九條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同時出賣人承擔復驗費用及買受人其他損失。
          4) 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按現行國家及地方規范、標準以及合同規定內容進行現場驗收。若買受人對工程質量等提出異議,經有關部門復驗后,確有質量問題,則按契約中第九條處理。
          5) 買受人在《樓房驗收交接表》上簽字認可并書面簽收“住宅鑰匙收到條”,買受人在交納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國家有關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后,領取房屋鑰匙。出賣人交鑰匙時不得附加任何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條件。
          五、規劃設計變更(針對契約第十條)
          出賣人交房時,其房屋應當符合契約、附件中的約定戶型等。無論是否得到規劃部門的批準同意,出賣人在交房前欲改變買受人所購房屋所處小區的房屋結構、戶型、空間、朝向、等設計等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買受人通報、征求買受人同意。通報到達買受人十五日內,買受人未提出拒絕意見的,視為買受人接受變更。買受人在此期間提出拒絕意見,雙方協商不成的,買受人有權提出退房,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利息退還買受人,
          六、基礎設計、公共配套措施(針對契約第十四條)
          6.1 出賣人承諾在小區入住率達到70%后,接通管道燃氣。若買受人入住時未接通管道燃氣,由出賣人無償提供煤氣罐、灶臺供買受人使用,買受人自行負擔煤氣費用;
          6.2 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入住時:
          (1)給、排水: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給、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并已供水。室內排水共有地漏 個,分布在衛生間、廚房、陽臺。
          (2)供電:買受人入住時室內的供電線路已經鋪設接通,有電力供給。
          (3)供暖:小區內的供暖設施已經投入使用,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供暖管路已經鋪設接通,可以供給暖氣。
          (4)天然氣: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小區內的燃氣管道設施已經竣工,買受人室內的燃氣管路已經鋪設接通,具備供氣條件。
          (5)電話線及寬帶:買受人室內的電話和寬帶線路已經鋪設接通,具備初裝和使用條件。
          (6)有線電視:買受人室內的有線電視線路已經鋪設接通,具備初裝條件。
          (7)緊急呼叫系統和電梯達到可以正常使用得標準,且可24小時工作,出賣人承諾對上述設施的安裝不加收任何費用,(電話初裝費、有線電視入網費 、寬帶入網費由買受人承擔)。
          6.3 電表的查表方式采用ic卡或 方式。
          6.4 如出賣人違約,按照契約第十四條處理。
          七、產權登記(針對契約第十五條)
          7.1契約中第十五條規定中“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該條款中規定期限明確為2年。
          7.2在入住時,由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銀行建立監管帳戶,并向買受人出具其與開戶銀行達成的《帳戶監管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該帳戶資金支出只能根據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契稅交納通知書》繳付買受人應付契稅。買受人在將此資金存入該帳戶18個月內,出賣人仍不能辦理產權,則該資金退還買受人。該筆資金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歸買受人所有。
          7.3如果由于出賣人的原因,沒有在合同規定的60天內辦理產權所需材料送到產權登記部門備案,經買受人同意可以延長30天,到時如果仍沒有備案完畢,出賣人按照買受人已付房款0.02%的比例按日賠償給買受人,一直到備案完畢為止。
          八、不可抗力
          雙方確定,對于不可抗力問題,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釋、執行。在發生不可抗力時,
          開發商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證明。
          九、 收費項目
          物管范圍與收費標準按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從買受人在《樓房驗收交接表》上簽字
          日期開始計算。其中:
          (1)第一年物業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 元/平方米*每月;物業費一次繳納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費用。物業費的確定必須與北京市物價局規定相符。
          (2)供暖費收費標準按北京市統一規定(以后逐步過渡至分戶計量方式)。
          (3)有線電視收費標準北京市統一規定。
          (4) 契約中第十一條規定的保管費應按10元/月標準收取
          代為保管期間房屋發生的任何變化均由出賣人負責。
          (5) 停車位一次性買斷為 萬元/輛
          (6) 管理費 元/月
          (7) 租金 元/月
          (8) 物業費收取項目要以北京市有關文件為依據,并且出具相關部門的正規發票。
          上述收費價格,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價。否則,由出賣人承擔高出的價格。政府調價除外。
          十、底商
          鑒于樓宇一層設計為商業鋪面,出賣人或其指定的物業管理機構要在底商的使用過程中嚴格監
          督,杜絕污染出現,對于出現前述問題的,應堅決制止之,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買受人有權對房屋質量進行實地檢查,買受人認為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有權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相關費用由買受人墊付。如果經過核驗,確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有權退房。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利息、重新核驗費用等退還買受人,保險費由買受人自行退保。出賣人應予以協助。
          十二、非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交房時,對于非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例如防水層滲漏、樓板超薄、地面傾斜等、管線破損、保暖、保溫、隔音等,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或者出賣人確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予以修理、重做等。
          經過出賣人或者出賣人確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無償修理、重做后,經有關部門認定確為質量問題,無法補救,且使買受人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時,買受人有權提出退房,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利息等退還買受人,保險費由買受人自行退保。出賣人應予以協助,同時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十三、物業管理
          出賣人承諾,出賣人或者物業管理公司不以不給鑰匙、停辦入住手續等行為阻撓買受人行使入住權利,也不得以此作為強行向買受人收取不合理物業管理費用(如不向業主收取裝修管理費等)或違規預收、超收物業管理費用的手段。出賣人或物業公司收取的任何費用均需提供有關政府部門的收費依據。不能提供依據的,買受方有權拒付。
          出賣人或其指定的物業管理機構不得將小區綠地或其他公益設施設備等挪做商業或其他非公益事業用途。如確有必要改變用途,需事先爭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十四、退房退款期限
          出現本協議中約定的退房、退款等情形時,出賣人應該在確定退還事宜后30天內清退完畢。每逾期一日,應當按返還價款及違約金總額萬分之二進行罰款。
          十五、外墻立面和屋頂的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使用權歸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對外墻立面和屋頂的使用必須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其收益歸業主所有。
          十六、利率和已付款定義
          本協議中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本合同項下已付款的定義包括:首付款和銀行或公積金已經計入出賣人帳戶的購房款。
          十七、效力優先
          本補充協議如與契約有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八、其他
          1、本補充協議與契約的效力起止時間一致;
          2、本合同涉及之通知事項均以出賣人、買受人書面意見為準。
          3、本合同未約定之處按國家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出賣人(印章): 買受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買受人簽字
          本合同簽署日期: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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