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委托代理協議書(建委字[1995]第16號 19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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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代理方(乙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根據(94)財辦字第24號文件,為了做好國家財政中央級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財政業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代理業務事項
1.項目開戶行根據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配置情況,及時辦理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項目的資金支付,并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督。
2.負責審查工程預、結算,參與審查建設項目概算和工程招標、投標的有關工作。
3.對建設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簽署審查意見。
4.對建設項目“撥改貸”本息豁免和核轉、材料設備降價處理和工程報廢簽署審查意見。
5.對基本建設收入和投資包干結余以及竣工結余等應繳財政的資金,要督促及時上繳財政。 二、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1.甲方將國家預算內安排的中央級基本建設資金存入在乙方設立的帳戶。
2.對乙方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按規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 三、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1.根據委托代理業務需要,確定相應人員負責辦理好各項代理業務。
2.根據資金到位情況,及時辦理資金的支付業務。嚴格監督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和項目收入的上繳。
3.對委托代理業務,要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單獨進行核算和反映。按時編報委托業務有關的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4.按規定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 四、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
1.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以當年委托辦理中央部門的基本建設非經營性基金與經營性基金撥款支出額和上繳財政的收入額(指上繳回收的撥改貸、特種撥改貸、部門基金貸款的本息和基本建設收入)為基數,按一定費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當年委托辦理中央部門的基本建設非經營性基金與經營性基金撥款支出額+當年上繳財政收入額)×費率。
2.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率為3‰。
3.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采取在上半年支付一次、年終清算的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自1994年9月1日起生效。終止協議,由甲乙雙方商定。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簽字:__________
乙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簽字: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