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稻谷買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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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吉林省稻谷買賣合同
賣 方(甲方)
買 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稻谷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品種、數量、等級
品 種: 。
數 量: 。
等 級: 。
生產年份: 。
縫口標準: 。
第二條 質量標準
質量標準: 。
第三條 包裝
包裝要求: 。
包裝費用由 方承擔。
第四條 價款
單 價: 元/公斤。
總價款: 元。
第五條 交付方式
1.時間與數量
(1)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 公斤。
(2) 。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項方式執行:
(1)乙方自行提貨。
(2)甲方按照約定的地點 交貨。
(3)其他: 。
3.運輸費用
運輸費用 元/噸,由 方承擔。
第六條 驗收
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標準進行驗收,并開具驗收單。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以權威機構檢測的結果為準,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 價款支付
按下列第 項方式支付價款。
1.即時結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 內結清。
3.其他方式: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約定稻谷數量的,應向對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價款 %的違約金。
2.甲方遲延交貨或乙方遲延提貨的,每遲延一日,按合同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逾期支付價款的,應當按照逾期支付價款每日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調換,由此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5.其他違約責任: 。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者申請工商部門調解解決;或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交工商部門備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簽字) 乙 方(蓋章簽字)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