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第一章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健康告知書,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 凡出生滿一個月至年滿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嬰、少兒,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撫養關系(限年齡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保險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本條款有下列保險責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組合,選擇下列投保項目
(一)被保險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12、13、14、15、16、17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給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只能從1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高中教育金,領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二)被保險人在大學教育金領取期(18、19、20、21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給付大學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2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婚嫁金,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四)被保險人生存達到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男60歲,女5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時,可逐月領取養老金,直到身故。每份養老金月領取標準詳見附表一。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五)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時起至終身,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給付終身人壽保險金,每份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六)被保險人生存至30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父母10000元的祝壽金(此項責任只限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詳見附表一。) 第四條 若投保人在保險繳費期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可免繳納未繳尚未繳付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12歲至22歲期間,按合同約定每少領500元給付金時,還可增養老金的月領標準,增加標準詳見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四)核輻射、核污染;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其他違章駕駛;
(六)被保險人患有性病、愛滋病;
(七)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項。
發生以上第(一)類情況,本公司不退還所繳的保險費,其它情況本公司按退保處理。 第五章 保險合同生效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章 保險期限 第八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限分別為保險繳費期、約定保險金領取期及終身保障期
(一)繳費期: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時起至二十二周風韻合同生效對應日前一天止。
(二)領取期:自被保險人年滿十二歲合同生效對應日起至終身,分別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大學教育金領取期,婚嫁金領取期、父母祝壽金領取期和養老金領取期五種,供投保人選擇投保(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無初中教育金)。
(三)終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第七章 保險費 第九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采取年繳保費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選擇的費率檔次,分別計算(詳見附表二)。每期保險費的繳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所對應月的1號至月底。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繳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約定的保險金。本公司經審核后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遇節假日順延),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后一次繳費收據及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有關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本公司經立案、審核無誤后,可向受益人給付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三條 如果有欠繳保險費的情況,本公司全付保險金時,扣除欠繳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成年后,鳳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七條 自每期保險費繳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為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投保人仍未繳付保險費,自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投保人不愿繼續繳納保險費,可申請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給付退保金。已進入領取期的保險合同,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十九條 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學習,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相應利息(按失效期間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定期儲蓄利率計算),并提交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書,本公司審核同意后,可以恢復保險單效力。復效后180天內的病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少于應繳的保險費,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的保險費,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