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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供用電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8 1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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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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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臨時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供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 。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 。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 臺,總容量為 千伏安;
          (2)用電設備 臺,總容量為 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計 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供電電壓為 千伏,從 線路 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 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 安培,無功電能表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 ,電壓互感器變比為 。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充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對,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動、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國家規定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遇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1)供電方按規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采用:
          a.用電方以 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 根行向用戶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山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完。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于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抓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規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q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扒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 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 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其他違約 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 一種方式解決。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章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市調整時測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 用電方各執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簽名 蓋章) 用電方:(簽名 蓋章)
          簽約人:(簽名 蓋章) 簽約人:(簽名 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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