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質量保證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9 1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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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明確質量責任,保證藥品質量安全有效,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質量保證協議。
(一)甲方義務:
一、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甲方單位公章(紅印)。
二、甲方銷售的藥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定的質量標準;
2、應有法定的批準文號和生產批號;(國家規定的例外)
3、包裝標識符合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
4、一般應發出三個月內的藥品,并附合格證,首次經營品種必須附出廠檢驗報告單;
5、同一品種每次發貨的批號,10件以內不能超過1個批號,100件以內不能超過2個批號;
6、中藥材要標明產地。
三、甲方如提供進口藥品時,必須每次將該批號口岸藥檢所的檢驗報告單、進口藥品注冊證復印件加蓋甲方質量管理機構紅印章給乙方,復印件應清晰可辨。
四、甲方對提供的藥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藥品質量不合格,應承擔檢驗費、沒收罰款及處理等一切費用。
(二)乙方義務:
一、乙方也應向甲方提供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乙方單位公章(紅印)。
(三)協議說明:
一、本協議適用于書面購貨合同和不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購貨合同。
二、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訂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將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