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委托代理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9 13: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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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機構):甲方擬就 項目申請 專利,特委托乙方的專利代理人代理,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指派 為甲方與乙方的聯系人,聯系人與乙方所發生的與本合同相關的行為視為甲方的行為,若聯系人發生變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負。
二、甲方的聯系方式如下:
地址:
電話:
郵編:
本項目申請的發明人:
該聯系方式為雙方規定的乙方與甲方聯系的地址和電話,若甲方的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負。
三、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專利代理人 為甲方代理人。
四、根據甲方的委托書,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五、乙方的聯系方式如下;
地址:電話;郵編:若乙方的聯系方式發生變更,乙方應書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專利代理人應認真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泄密。
七、甲方應充分地向代理人敘述有關內容,提供相關資料,給予方便,配合工作。乙方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及其它違法情況,有權中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八、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一方如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或中止合同,應付對方違約金伍佰元整。
十、經雙方同意可終止合同履行,代理費按終止時事務所進行的各項工作結算。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為自合同簽訂并預付代理費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項終止,但不超過乙方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之內的期限。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樣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西(蓋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