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熱力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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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熱力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熱人: 用熱人: 為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一)用熱地點: 。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平方米,收費面積為 平方米。 (三)用熱量為:蒸汽量為 噸/小時;生活熱水為 吉焦/小時;用熱量為 吉焦/小時。 第二條 供熱期限及質量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參數。 第三條 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政府(部門)批準的價格收取熱費。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采暖性質的用熱,用熱人應當在每年月日前將熱費以 方式全額付給供熱人。其他方式的用熱,用熱人的熱費按月結算。 第四條 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第五條 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范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范圍用熱。 (三)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人采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四)用熱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儀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五)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六)屬供熱人產權范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熱人應當通知用熱人,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七)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并在小時內通知用熱人。 (八)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范圍向用熱人供熱。 第六條 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二)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復核。 (三)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熱申請手續,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五)用熱人的開戶銀行或者賬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人。 (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七)對自己產權范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之違約金。 2.由于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供熱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熱人不承擔責任: (1)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 3.供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權限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到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筑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供熱人: 用熱人: (蓋章) (蓋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